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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优先录取抗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合法吗?

  再次,从内容上看,《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是公民平等权在教育准入领域的具体规定和落实。如前述,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何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做出具体的解释,但是从我国《宪法》其他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可以在一定范围看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内涵。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该条文是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列举的不得作为差别待遇基础的情况就包含了“家庭出身”。虽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受教育权不是同一种权利,但是二者在平等方面的内涵应是一致的。试想: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不分家庭出身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却认可公民因为家庭出身差别性地享有受教育权吗?
  最后,从立法本义上看,《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公民因家庭出身而在法律上遭受差别待遇,因家庭出身而直接获得或丧失法律权利是封建社会的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家庭出身不应作为公民在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承受差别待遇的基准。具体到优先录取“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尚非常有限的前提下,这种做法的客观结果势必使一部分学生因为其家庭出身,即出身于“非典”一线医务人员,而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另一部分学生则因为没有这样的出身而被取消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我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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