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
宪法》第
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而高等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形式,故中国公民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即中国公民在高等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不得因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这无疑是我国高等教育准入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优先录取”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意味着”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显然基于“家庭出身”。故此,判断优先录取”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是否违反我国《
教育法》第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关键取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的“等”字是否包括“家庭出身”。
作者认为,我国《
教育法》第
九条第二款中的“等”字应当包括“家庭出身”。首先,从字义上看,该规定中的“等”字表示除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尚有其他情况亦不得作为在教育准入方面实行差别待遇的基础或者标准。之所以用“等”字是因为可能作为差别待遇基础或者标准的情况很多,法律条文难以尽述。因此,该“等”字包含所有除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以外所有可能作为在教育准入方面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其中自然包括“家庭出身”。
其次,从逻辑上看,我国《
教育法》第
九条第二款中的“等”字不包括哪些具体情况只能由法律作为特殊情况明文规定,否则只能解释为其他一切可能引发差别待遇的情况。我国未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可依家庭出身不同而在教育准入方面遭受差别待遇。所以,“等”字应当包含“家庭出身”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