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赏罚分明,“情法交申”
王守仁非常重视赏罚,他曾引用吴起的话说:“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因为,“赏罚,国之大典”,赏罚的目的在于使“善者益知有所劝”,而“恶者益知有所惩”。(81)如果赏罚不力,则不能申明纪律,无法振作权威:“今边臣之失机者,往往以计幸脱:朝丧师于东陲,暮调守于西鄙,罚无所加,兵因纵弛”。(82)不仅对边臣不加赏罚,将无法“行法振威。”即对士兵不加赏罚,也会造成纪律涣散,使士兵失去战斗力。他说:“近年以来,士气不振,兵律欠严,盖由姑息履行,激励之方不立,规利避害者获免,委身效职者难容。是以偷靡成习,节义鲜彰。”(83)兵力之不足,就是由于“赏罚之不行”。(84)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严明赏罚,“悬非格之赏,以倡敢勇,然后士气可得而振。”(85)“军志有之,该罚而请不可罚者,有诛;该赏而请不赏者,有诛。古之人君执其赏罚,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是以令人所播,如轰霆;兵之所加,无坚敌;而功之所成,无愆期。”(86)他还引用西汉大将赵充国的话说:“兵事当为后法”,(87)即治兵应厉行法治,严格纪律,申明赏罚,才能摧无不破,取得胜利。这些言论,充分表明了他在镇压农民起义时的坚决性和反动必现时也反映了他的军法思想的一个方面。
王守仁认为,不仅要有赏罚,而且赏罚必须适当,刑罚过轻过重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君主、各级官员必须依情节之轻重、功劳之大小,合理赏罚。所谓“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善得其安。”(88)如果赏罚不适当,就达不到劝善惩恶的目的,从而也就失去了赏罚的意义。根据赏不当,不如不赏;罚不当,不如不罚的道理,他制定了各种具体的赏罚条例,详细规定了何种情况该赏,何种情况该罚,何种情况该处死,何种情况该处一般刑罚等等,以申明军令。这样严明赏罚的结果,使明王朝的军威一时得到了重振。
赏罚不仅要适当,而且还必须及时,在王守仁看来,“赏不逾时,罚不后事”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就军队而言,“罚典止行于参提之后,而不行于临阵对敌之时,赏格止行于大军征剿之日,而不行于寻常用兵之际。”(89)这样才能振作士气与军威,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王守仁还主张根据不同的情况施行赏罚。如在处置参加叛乱的“从逆官员”时,他主张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要“取其罪犯之显暴者,明正典刑以为臣子不忠之戒;酌其心迹之堪悯者,量加黜谪,以存罪疑惟轻之仁,庶几奸庚知警,国宪可明”。对于那些“事虽涉于顺从,势实由于迫胁”的“被胁从令”的官员,酌情降职免官。(90)对于被迫参加叛乱的兵士及下级军官,虽然应“合依谋反知情故纵者胁律,斩决不待时。但平昔威恶惨毒,上下人心罔不震摄,各犯从逆虽是可恶,原情终非得已。及照南昌前卫军余多系胁从被杀,现今军伍缺人,合无将各犯免其前罪,俱编发本卫,永远充军,庶使情法交申,卫所填实。”(91)对于先发动叛乱而后投降的,各杖之一百,以示“人臣执法之义,”而对其余的人等一概不问,(92)对于参与叛乱,后又能“反戈一击”,率领部下兵夫征剿其同伙者,照样犒赏。王守仁对待起义农民,除了无情镇压之外,也采取这样一些分化瓦解的策略,这说明他比之一般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要厉害得多。特别突出的是他还采取了下面的一些办法。例如:他禁止部下“贪功妄杀,玉石不分”,(93)以避免迫使起义农民殊死反抗;他反复劝诱起义农民投降,规定对那些参加起义的人,“但能悔罪来归,仍与安插。或能擒斩同伙归投者,准其赎罪,仍与给赏”。(94)若他们“果能改恶行善,实心向化,今日来投,今即待以良善,即开其自新之路,决不追毁往之恶”,同时,“量给盐米,为之经纪生业”(95);还明令部下,不许“泄愤极怨”,“乘机兵势侵肃新日投抚之人”,否则便“治以军法”。
在赏罚运用上,王守仁还主张,不要一味拘泥于死规定:对那些“据法在所难容,原情亦非已,寡之则失于轻,处斩似伤于重”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情、法两相衡量,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样做,就能既容于法理,又不至有失众论。至于对那些“闻变即逃,莫知讨贼之义,”有弃职之罪的官员,则根据“情罪轻重,通将各官究治如律,虽或量功未减,亦必各示惩创,庶有作新之机,足为将来之警”。(96)这样既合于法,又合于情。只有情理绵容的赏罚,才能称为适当的赏罚。当理与法二者不能兼顾时,要以理为重。“法虽若屈,而理实未枉”的处罚,也是可行的。
总之施行赏罚要严明、及时、适当。而这三者又是互相联系着的。只有这三个要求都达到了的赏罚,才能达到赏罚的目的,也就是说才能使善有所劝,恶有所惩,才能重振军威,克敌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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