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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的“致良知”理论及其在法律上的运用

  四、“因时致治”,“因地致治”
  王守仁认为,治国方策要因时因地来制定,以使令顺民心,使之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他看到,法律是发展变化的,它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太古之治,是最美好的时代,绝非后世可及,但也不可回复到太古去。因为那时的政令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渐非所宜。“风气益开,文采日胜,至于周末,虽欲变以夏商之俗,已不可挽,况唐虞乎?又况羲皇之世乎”?“夏商事业施之于周,已有不合。故周公思兼三王,其有不合,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况太古之治,岂能复行于斯世?”(72)不仅太古之治不可复,就是前代法令,也不能照搬。因为各时代的政令设施各有不同,不能一味套用。每一时代的统治者只有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来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达到政治的目的。所以,因时政治,是巩固统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统治者迂腐到“必欲行以太古之俗”,就是说必欲复古,那就只能流于空想,归于死寂,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起不到任何好的作用,而且还会破坏现有的统治秩序和政治制度。
  王守仁虽看到各个时代的政令制度并不相同,认为统治者必须因时致治,但同时他又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在本质上它们都是一致的。他说,羲皇之世与后世,“其治不同,其道则一。孔子于尧舜则祖述之,于文武则宪章之,文武之法即是尧舜之道。”(73)所谓一同的“道”,即是存天理,灭人欲,正人心,致良知。各个不同的时候,具体的制度虽然变了,统于制度中的“道”却不能变,只有不变这个“道”,在政令制度中体现这个“道”,才可达到先王盛世之治。后世之所以世风日下,天下就乱,只是因为后世的统治者“因时致治不能如三王之一本于道,而以功利之心行之。”(74)他们让物欲蒙蔽了其明镜之心。在形式上,后世统治者虽根据情况的变化设立了不同的法令制度,但在实质上,却是偏离了先王之道,法令制度所体现的不过是一己之私心。这种法令制度施行的结果,必然是文愈繁,法愈密,人心愈蔽,奸乱愈起,盗贼愈多。这正说明后世之人不明道,不知太古之治不在于法令制度,而在于依道而行。总而言之,“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三代以下之治,后世不可法也,削之可也;惟三代之治可行。然而世之论三代者,不明其本,而徒事其末,则亦不可复矣”。(75)
  王守仁又认为,虽然统治者应当因时致治,但礼法也不是随意可改的。对每一个朝代来说,朝廷制度定自祖宗,后世守之不可以擅改。如果擅改祖宗之制度,就是变乱。只有君上不无故逾越礼法,而下民也能做到“世守天子礼法,竭忠尽力,不敢分寸有所违,”社会方可长治久安,才能使人民富庶,国家繁荣。王守仁是从自己的切身利害出发来论述祖宗之法的不可变的,因为他当时正在贵州龙场驿作驿丞,朝廷准备减驿,危及了他的利益,所以,当宣慰司征求他的意见时,他坚决反对减驿,论述祖宗之法不可变,并说:“夫驿可减也,亦可增也,亦可改也。宣慰司亦可革也。由此言之,殆甚有害”。(76)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他不愿意轻易变法的思想。
  治国方策除了要因时而变外,还要因地而变。他认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因而要施行不同的政令措施。例如中土之制,并不一定适合于边土。制定边疆地区的法令制度时,要“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不能把中土之制不加改变地运用于边疆地区。在设官问题上,他遵循因地致治的原则。通过分析边疆民情,主张在这些地区,既要设土官,又要设流官。只有实行这种符合边疆民情的制度,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他把思恩、田州之所以在“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的原因,归结于设置流官,违反了当地的习俗,即“欲制以中土之郡县而绳之以流官之法。”(77)所以,法律施行时,对于“小民罔知法度”的“地里遥远,政教不及”之地,也要因时致治,灵活掌握,“词讼差徭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以宜区外。应申请者申请,应兴革者兴革,务在蓄众安民,不必牵制文法”。(78)
  此外,王守仁在实践中还制定了许多适应各种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法令。如正德十四年(1519),吉安等十三府所属庐陵等县,自三月至七月不曾下雨,天下大旱。“荒旱极矣而又因之以变乱;变乱极矣又加之以师旅;师旅极矣而又竭之以供馈,益之以诛求,亟之以征敛,当是之时,有目者不忍睹,有耳老汉不忍闻。”(79)如果不因情变法,不解决民众的疾苦,则邦本不固,民将铤而走险,以致引发祸变,出现“百姓饥寒切身,群起而为盗”(80)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在当时国家无力拿出钱粮来宽恤赈济灾民的情况下,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免租税,息诛求。藉以解救困苦已极的小民,防止盗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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