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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一、简法令,去繁密
  陈亮认为,法律法令,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离开一定的规矩准绳。他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有宋一代立国以来的二百年当中,在各方面都建立了显著的功绩,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纲纪总报,法令明备”,“举天下皆由于规矩准绳之中”(14)。所以,不重视法规法令,是不能为治的。但是,法令贵在简易,要求稳定。像庆历(北宋仁宗赵祯年号,当公元1041-1048年)诸臣为了振兴国势而采取不适当的方法,任意“更法易令,于事固然有害”;像王安石变法那样,“不顾朝廷立国之势,正患为文之太密”的实际情况,“罪无大小,动辄兴狱”,尤其不足为训。在这里,他对王安石的批评,虽然有些过头,几乎接近于当时某些流俗的观点,但他关于简省法令,慎重刑狱的主张,毕竟是很有意义的。
  就孝宗朝而言,陈亮认为同样存在这一类的问题。例如“以绳墨取人,以文法莅事”,即按照陈旧的规矩选用人材,根据死板的法令处理庶务,其中的弊端就大多是由于法令和规章制度繁密等原因所造成。(15)而由于法令繁密,再加上最高统治者“失之太怯”,因而使得那些“书生得拘文执法以议其后”,进一步造成了其他种种恶果。所谓“正言以迂阔而废,巽言以软美而入,奇论指为横议,庸论谓有典则”(16),便是它的一种具体表现;危害之大,是十分明显的。
  陈亮其所以郑重其事地指出政治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根本目的,乃在于说请孝宗皇帝实行改革;即说明改革的必要性。当然,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各个方面,像上面讲的这种问题的存在,只不过是明显的例证罢了。所以他在《中兴论》一文中指出:“陛下以神武之资,忧勤侧席,慨然有平一天下之志,固已不惑于群议矣。然犹患人心之不同,天时之未顺,贤者私忧,而奸者窃笑,是何也?不思所以反其道故也”(17)。“反其道”,就是实行政治改革;问题是就怕不实行改革,只要实行改革,便会使局面改观。他说:“诚反其道,则政化行,政化行则人心同,人心同则天时顺。天不远人,人不自反耳。”(18)那么,应当怎样着手改革呢?途径是很多的。针对法令繁密所带来的弊害,他提出的办法就是“简法重令以澄其源,崇礼立制以齐其习”(19)。也就是说简他法律,做到令行禁止以杜绝犯罪的发生,崇尚礼义,建立制度,以齐一人们的行动。从当时的情况看来,这本来是应当做到,也可能做到的。然而腐败怯懦的南宋统治者对于即使是这样一点改革,也没有付诸实施的勇气。
  二、公欲恶、明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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