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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论陈亮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饶鑫贤


【全文】
  南宋时期的思想家朱熹,集理学之大成,为理学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就是所谓“存天理、灭人欲”。朱熹断言,“人欲”,即人们的生活欲望或物质欲望,它是和作为“天理”的社会纲常伦理根本不相容的。因而人们必须放弃生活的、物质的欲望,绝对遵循和服从于封建的伦理教条。这也就是朱熹在法律思想上提出的一系列主张的指导原理。但是,正当朱熹的这种唯心主义的道德性命之学,适应最高统治集团的需要,发挥它的重要影响,以致“天下之学士大夫贤不肖,往往系其意之所向背,虽心诚不乐而亦阳相应和”(1)的时候,在浙东地区,出现了以薛季宜、陈傅良、叶适为代表的“水熹学派”和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这两个学派都反对理学家们的空谈心性命理,而强调事功之学的重要性。其中特别是陈亮,他通过和朱熹进行的“王霸义利之辩”与先后所著奏议和政论,反复申述了他的以服务于现实政治为前提的王霸义利相统一的功利主义理论,用它来反对以“读性命”为事的道学俗儒和“风痹”不知痛痒的社会风气。以此为指导,他在法律思想上也提出了许多很值得注意的主张,他的反对肉刑,更具有独到的见解。
  陈亮(公元1143-1194年),原名汝能,后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一作同父)婺州永康(今属浙江)人,世称龙川先生。读书有造诣,但累试不中,一直没有做过官;即所谓“行年五十,犹一布衣”(2)。由于才气超迈,言行豪纵,为世俗所嫉恶。一生中三次被诬陷入狱,几至于死。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策进士,光宗亲自擢为第一,随授以佥书建康军判官厅公事,未至官而卒。其后由于吏部郎叶适的奏请,被授予一子官职。理宗端平初年(公元1234年),再由右丞相乔行简奏请,谥为文毅公,补一子官。乔在这个《劄子》中说:亮“以特出之才,卓绝之识,而究皇帝王霸之略,期于开物成务,酌古理今,其说盖近世儒者之所未讲。”(3)同一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他大致都有类似的评价。所著有《龙川文集》、《龙川词》。二者由中华书局于1974年根据明、清各种刻本校刊并加附录,合并为《陈亮集》出版。
  陈亮生当南宋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都十分激烈的时期。就民族矛盾而言,当时正是北方少数民族女真奴隶主贵族建立金朝,悍然南犯,占据中原广大地区之后。一时大河南北,遍地灾黎。摆在中原统治者面前的最大任务,本来应是联合各族人民,抗击女真奴隶主贵族的侵扰。但是,以赵构为头目的南宋大地主统治集团忍辱求和,苟且偷安,一直执行着一条投降主义的路线,使朝廷内主战派的斗争,迄未能获得支持。陈亮在这场斗争中始终是主战派的重要一员,曾严正驳斥投降派的种种谬论,再次上书朝廷,呼吁“不可敬安以玩岁月”,而主张趁大有为的有利时机,坚决抗战,力图中兴。他的《中兴五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作的。就阶级矛盾而言,当时大地主阶级腐朽势力面对严重的女真民族的侵扰,不但不知振作以图抗御,而且“饰太平于一隔以为欺”,对广大人民群众酷掠无已,把大量金宝钱财输献女真,以致大好江南,被糟踏得民疲财竭。针对这种状况,陈亮除认为应确立抗金的根本方针之外,并提出了“节浮费”,“斥虚文”,“严政条”,“惩奸吏”等一系列既为抗金斗争服务,又利于缓和内部阶级矛盾的政治、经济主张。陈亮认为,自己的这些政见,都是至当之论,如果孝宗皇帝按照他的分析,认清天下的形势,便可知道“江南之不必忧,和议之不必守,虏人之不足畏,而书生之论不足凭也”(4)。事实上,他的这些主张也确曾使得当时的南宋的最高统治者“赫然震动”(5),甚至打算对他加以任用。但由于许多朝廷大臣“恶其直言无讳,交阻之”(6),以致这些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使符合广大人们愿望的识见和主张,都没有被当权者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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