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仅反复阐明了教化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先教后刑的重要性,而且还就如何进行教化的问题在一篇题为《原教》(23)的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教,有善教和不善教之分。善教者能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之中受到君臣之义,父子之爱,兄弟之恩和夫妇之礼的教育,收到显著的效果;不善教者虽然“暴为之制,烦为之防,劬劬于法令告诫之间”;对于不服教者,“嘉石以惭之,圜土以苦之,甚者弃之于市朝,放之于裔未”,结果仍然达不到才华的目的。所以他说:“善教者浃于民心,而耳目于闻焉,以道据民者也。”“以道扰民”和“以道强民”之间,作法不同,结果迥异。显然他是力主前者而反对后者的。那么,法令刑罚在这一方面究竟起着什么作用呢?他说:“法令诰诫,文也;吾云尔者,本也。失其本,求之文,吾不知其可也”。又一次明确地强调了教化优先于刑罚的道理。
以上就是王安石 关于德刑关系或教与刑的关系的基本论点。这些论点是平允的。大体上没有脱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等观点的窠臼。
“权时之变”,立“善法”以治天下
王安石认为,法律法令,从来都是统治者根据时势的变化而制定的。他说:“昔者道发乎伏羲,而成乎尧、舜,继而大之于禹、汤、文、武。此数人者,皆居天下之位,而使天下之道浸明浸备者也;而又有在下而继之者焉。伊尹、伯夷、柳下惠、孔子是也。夫伏羲既发之也,而其法未成,至于尧而后成焉。尧虽能成圣人之法,未若孔子之备也。夫以圣人之盛,用一人之知,足以备天下之法,而必待至于孔子者何哉?盖圣人之心不求有为于天下,待天下之变至焉,然后吾因其变而制之法耳。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24)尧、舜、禹、汤、文、武这些被推崇的“圣人”,其才智和能力,完全可以为天下制定完备的法律法令,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孔子的时代才制定呢?原因很简单;天下之变未备。只有时代完成了它的变化,法律法令才能因之完备地制定出来。
从这种基于历史进化论而来的法律发展理论出发,王安石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统治者在制定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治世之大计时,不但应当“权时之变”,而且应当坚决反对那种一味泥古的现象。他指出:法律法令,从来都是根据时代的需要而为因革的。“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25)。如果反乎此,“古之人以是为礼,而吾今必由之,是未必合于古之礼也;古之人以是为义,而吾今必由之,是未必合于古之义也。夫天下之事,其为变岂一乎哉?固有迹同而实异者矣。今之人禧然求合于其迹,而不知权时之变,是则所同专利号古人之迹,而所异者其实也。事同于古人之迹而异于其实,则其为天下之害莫大矣,此圣人所以贵乎权时之变者也。”(26)如果根本不审察古今时势的区别,一味泥古,古人怎么办就跟着怎么办,那么虽然表面上有所本于古人,而实际上却根本不懂得因为时势不同而古今异宜的道理,其结果必然只能造成天下之大害。为了论证这种道理,他还引用了汤、武放弑桀、纣的例子。他说:“孟子曰:‘非礼之礼,非议之义,大人不为’,盖所谓迹同而实异者也。夫君之可爱而臣不可以犯上,盖夫莫大之义而万世不可易者也,桀、纣为不善而汤,武放弑之,而天下不以为不义也。盖知向所谓义者,义之常;而汤、武之事有所变,而吾欲守其故,其为蔽一,而其为天下之患同矣。使汤、武暗于君臣之常义,而不达于时事之权变,则岂所谓汤、武哉?”(27)难道还不清楚吗?臣子放弑其君,从严都被认为是非礼,非义的行为。然而汤、武放弑桀纣,却从来不被认为是非礼非义。原因何在?难道不就是不应当以“常”概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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