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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的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说浅析

  (1)从“徵其实”来说
  他认为,肉刑是残害肢体的所谓“五虐之刑”。上古和秦代使用这种虐刑,“天既降咎”而人亦“离心”。这样下去,怎么会没有滥死者呢?后来汉文帝废除了它,结果“刑罚以清”;本朝太宗弃置了它。结果也是“人用不犯”。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冤枉的情况了。所以从实际情况来说,肉刑是决不能恢复的。
  (2)从“酌其情”来说
  他还认为,“圣人”用刑的原则,应当是“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只要达到了这一要求,完全不必“反今之宜,复古之制”。况且肉刑废置已经很久,人们早已不了解它了,现在忽然一下子又使用它,使犯罪者“或绝筋,或折骨,或伤面”,结果“见者必痛其心,闻者必骇其耳”,这显然不是“圣人”“适时变,顺人情”的意思。因此,复肉刑的主张决不可采。
  白居易归结说,从以上两点来看,是非是很清楚的。按照过去所谓“君子为政,贵因循而从改作”以及“利不百不变法”的道理,他坚定地认为恢复肉刑是有害而无利的。在这个问题上,白居易对他所举理由虽然没有作更多的申述,并且也没有从保护劳动力、有利生产等角度讲清道理,但他的基本观点是明确的,是合乎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关于刑赏的运用
  白居易继承前人关于刑赏乃国之大柄、必须审慎对待的观点,在如何运用刑赏的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主要的有如下几点:
  (1)主张赏罚适度,反对“爵无限而法不行”
  他认为,一个贤明的君主对于臣下、特别是对于功臣,应当做到“量其功而限之以爵,审其罪而纠之以法”(10)。只有“限之以爵”,才能使“爵加而知荣”;只有“纠之以法”,才能使“法行而知恩”。相反,如果不限之以爵,他们就会产生“无厌之心”;即使位极人臣,也不会感到荣耀之不易获得。如果不纠之以法,他们就会无所忌惮;即使受到人主的极大宠爱,也会不知道感恩图报。所以,只有做到“恩荣并加,畏爱相济”,才能做到“下无贰志,上无疑心”。这虽然是专就驾驭功臣而言,但它反映了他关于如何对待刑赏的基本观点。
  (2)要求推诚信,勤教令,蠲除猛政严刑
  他认为,当时的典章禁令,都是继承列祖列宗而来,既不背离古道,又不乖违时政。问题仅仅在于是不是能很好地奉行。在他看来,“典章不能自举,待教令而举;教令不能自行,待诚信而行”。当时“禁未甚止,令未甚行”的原因,在于君主没有“勤教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请看:“方今禁科虽严,而桴鼓未静;敚(duì兑)攘者时闻于道路,穿窬(yú逾)者或纵于乡闾”(11)。就是明证。所以,要做到令行禁止,决不能像一些人所主张的采取“严刑”、“猛政”的办法。这种办法适足以加剧社会的矛盾。显然,这种观点和先秦以来儒家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思想是大体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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