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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的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说浅析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封建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一脉相承的。但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继承,并没有妨碍他在许多问题上的有独到见解的创发。特别是在如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关于刑、礼、道三者的关系
  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7)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那么,这三者是不是应当齐头并用呢?他指出,治理国家之必须有这三个东西,正如“天之有两曜(yào药),岁之有四时”,是废一不可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在运用上可以不分主次先后,而应当是“举之有次,措之有伦”;就是说,三者并用也是不可以的。
  为了说明这种举措的次序,白居易进一步指出了这三者之间的不同的作用。他说:“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在他看来,正是由于刑、礼、道三者各有各的作用,而社会情势此一时期和彼一时期又互不相同,因而才发生根据需要采取相应对策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观理乱之深浅,顺刑礼之先后:当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剗(chǎn铲)邪窒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静之日,则杀礼而任道。”这也就是“举有次,措有伦,适其用,达其宜”的道理。
  这就是白居易关于刑、礼、道三者关系的理论。结合现实的政治社会情况,他认为当时正是社会安定、内外无虞的年代,应当不失时机地省约刑法,崇尚礼乐,借以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其实,白居易生活的时代,仍然是一个政治昏暗的时代。他在发表上述主张的时候,正当宪宗李纯刚刚上台。宪宗比之他的上几辈皇帝虽然略有振作,较能接受谏诤,并多少改革了一些恶政,但基本上是当时腐朽势力的代表者。因此,白居易上述主张的提出,与其说是基于他对形势的估计,毋宁说是基于他遵循黄老尚宽简、务清静的观点,反对“猛政”、“严刑”、要求做到恩威并济的思想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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