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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柳宗元的法律进化观点和“断刑”理论

  柳宗元不仅是唐代著名的文学家,而且也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作为古代朴素的唯物论者,他曾坚持无神论,极力反对当时在一些学者中流行的关于天的神秘观点。他所著的《天说》和《答刘禹锡天论书》,就是他关于辩论天有无意志的文章。它鲜明地表现了他反对目的论的立场。例如他在天人关系问题上反对韩愈关于天可以执行奖惩的天人感应的天命论观点。认为天、地、元气、阴阳,都属于自然现象,和瓜果草木等自然物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虫子吃瓜果,瓜果不会表示怨恨,那么人类谋取自然界的财富,自然界当然也不会惩罚人类的。而且最根本的还在于它是不可能执行什么惩罚的:“天地,大果瓜也;元气,大痈痔也;阴阳,大草木也。其乌能赏功而罚祸乎?功者自功,祸者自祸,欲望其赏罚者大谬;呼而怨,欲望其哀且仁者,愈大谬矣” (3)。这正是对于天有意志和天能赏善罚恶的目的论观点、亦即天人感应说的有力驳斥。此外,在《天对》中,他还提出了“元气”说,认为宇宙不是造物主所创造;并且在《非国语》一文中进一步否认了神的存在。所有这些,都表明了柳宗元的哲学观点在当时的进步性。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就是建立在上述哲学思想的基础之上的。他以自己哲学上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和政治上的革新进取精神,从法律的基本理论到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实践,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一、关于法律的起源
  柳宗元从他的朴素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在法律起源问题上,力排历史上的形形色色的神造说。他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既不是上帝所创造,也不是圣人所派生,而是时势发展的产物。他列举古代分封诸侯的制度来加以说明,认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4)。是时势所决定的。同样的道理,法律和国家,也都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人类为求生存而发生争斗的情况下产生的。他说,人类开初原本是过着原始的生活:“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到后来才“假物以为用”。但“假物者必争”。争斗既起,而且争壮举不已,于是便只有诉诸“能断曲直者”;要求那些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出来判断是非,以解决争斗。即所谓:“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5)。就是说,在这种判断是非曲直的过程中,那些公正而且明察、能作出正确评断的人,必须受到人们的信任和拥戴;那些不在理上而又不服从正确评断的人,便只有依靠强力使他感到痛楚和畏惧。即强迫服从。这样,国家、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中的官长便产生了。在这以后,由于人们的争斗不断发生,而且争斗的规模和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于是国家和政府的组织规模也随之扩展,官吏不但数量日益众多,而且级别也日益复杂;由里胥、县大夫、诸侯、方伯、连帅等一直到了天子,分工负责,职有专司。而“自天子至于里胥,其德在人者,死必求其嗣而奉之”。逐渐形成了一种世袭的制度。所以说,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根本不是什么圣人的旨意,而是基于时势发展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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