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下者”“畏威而寡罪”的刑罚目的论
韩愈的人性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是他强调刑罚之设是为了制服下品之性的人,以使他们“畏威而寡罪”。前面已经谈到,韩愈把人性分成了上、中、下三品。这种划分是和当时存在地主阶级、中间阶层和农民等阶级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对应的:地主阶级是上品的性,上品者“善”,他们是天生的统治者;佃耕的农民和工匠等劳动人民是下品的性,下品者“恶”,他们是天生的被统治者;中间阶层介于二者之间,则是中品的性,中品者“可导而上下”,即可以引导它使至于善(48)。韩愈认为,这三种人中,被统治者的劳动人民,是必然要犯罪的。例如他说:“古之为民者四,今之为民者六。古之教者处其一,今之教者处其三;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且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之家六:隶之何民不穷且盗也”(49)。在佛、老为害的情况下,便免不了是要被迫为“盗”的。而对于“盗”,当然是要不可“惮于行刑”(50)而应加以严办的。不但对“盗”要严办,而且对即使只是没有老老实实供奉那些统治者的人,也要严办,甚至还要严到加以诛灭。他说:“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51)。这些议论,虽然也是针对佛、老而发,但从中不难看到,韩愈是很重视刑罚的运用,并且对劳动人民是主张用严刑加以镇压的。在韩愈看来,其所以必须这样,仍然要归因于这些被统治者的下品之性:一是所谓“下者可制”。这是一个前提。“可制”,便有可能用包括刑罚在内的强制手段使之就范,老老实实地接受统治。一是所谓“下之性畏威而寡罪”。这是具体的根据。首先是要“畏”之以“威”。即采取暴烈的措施。杀鸡给猴子看,恫吓与警戒兼施,使之畏惧,然后达到使之“寡罪”的目的。这就是韩愈以他的性三品说为基础的刑罚目的论。从这里回过头去考察儒家传统的德刑关系理论,我们关系发现,他比他的先辈们显然是多少有些倒退了的。因为在这一点上不但已经看不到前文提到的他所鼓吹的道德教化的影子,相反地却使人感到多少带有一点宣扬“刑以止刑”的味道了。
综上所述,作为文学家和思想家的韩愈,在从政期间,提出过若干积极的主张,实施了某些客观上有益于人民的政令,例如他主张减省赋敛、开放言路;在法制方面,主张信赏必罚,上下一体守法,并曾于宪宗元和十四年贬充袁州刺史时,严格依照法律,禁止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规定“计傭折直”,一次即放免奴婢七百三十一名(52)。又穆宗长庆二年复任京职后,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反对户部侍郎张平叔请变更盐法的建议,等等。虽然他的道统论主要在于具有反对佛、老的意义,反映在法律思想上,基本上只是沿袭和维护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般内容,此外并没有多少新的创发,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看不到他的思想的积极因素,就认为他在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只是一种保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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