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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这些观点,同样是为对抗和抨击佛、老而提出来的。道家宣扬“法令滋彰,盗贼多有”(26)。“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剖斗折衡,而民不争”(27)。在他看来,这简直提荒谬的,认为有必要引据他的人类发展史来加以驳斥。结论是:“如古之无圣人,人类之灭久矣”(28)。然而,他不可能懂得他的这种圣人创造国家和法律的英雄史观,同样是荒谬的。这种观点和佛、老理论的差别,只不过所标榜的有所不同而已。
  韩愈鼓吹的“圣人”也就是他所说的“道”的创立者和传播者;“圣人”所创立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的一切,全都是“道”的体现。而“道”是“以之为己,则顺而祥;以之为人,则爱而公;以之为心,则和而平;以之为天下国家,无所处而不当”(29)的一种万应灵丹妙药,甚至还是“效焉而天神假(同格),庙焉而人鬼飨(xiǎng 音响,同饗)”(30)的能够感到“天神”、“人鬼”的神通广大的法宝。因此,韩愈的法律起源论,不但是他的英雄史观,而且也是他的“道统论”和神学天命论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体现。在韩愈看来,法律既是来源于“道”,是“道”的创造者“圣人”所制定,同时也是受命于天的一种神圣之物。因此在他的著作中,也就反复出现了“天罚”、“天刑”之类的内容。例如他说:现在人们常因疾、痛、饥、寒等等而呼天怨天,其所以这样,是由于对天还不了解的缘故。“吾意天闻其呼其怨,则有功者受赏也大矣;其祸焉者受罚亦大矣”(31)。又说:“夫为史者,不有人祸,则有天刑,岂不可畏惧而轻为之哉”(32)。“食焉而怠其事,必有天殃”(33)。他还在大量的祭神文中陈述了类似的观点。这都清楚地表明,他认为天是具有意志和赏善罚恶的能力的。那么,充满反佛思想的韩愈,为什么会容忍宗教迷信、甚至相信鬼神的存在呢?这是因为,神学的天命论观点,自西汉中期以来,一直是官方正统哲学和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则天顺时”等内容的理论基础。维护这种正宗神学,正是坚定的卫道者韩愈的本份。这是就原则而言。具体地说,韩愈每当谈到“天罚”、“天刑”的时候,都是有其特定的含义的。例如他在提到“有功者受赏”、“祸焉者受罚”时,便是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作为“功”、“祸”的标准的。而这不仅和反佛思想不相矛盾,而且对于抨击不事生产的佛、老具有实际的意义。至于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则来自神学天命论的这种“天罚”、“天刑”的观点,给法律披上了神圣的外衣,恫吓人民使不敢触犯法律,犯上作乱,是完全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的。
  二、“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德刑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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