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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吕温的法律平等观

简评吕温的法律平等观


饶鑫贤


【全文】
  吕温(公元772-811年),字和叔。一字化光,河中(今山西永济)人,曾从陆贽学习《春秋》。唐德宗贞元(785-805年)末年中进士。历任右拾遗、侍御史、户部员外郎等职。与永贞革新集团的主要人物王叔文有很好的友谊。永贞革新失败,王叔文等坐贬,吕温因随张荐出使吐番未还,得以免受牵连。宪宗时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举发不实,被贬充的州刺史。接着再贬道州,又徙衡州。世以吕衡州称之。吕温的学问文章颇为当时学人所推重,做官也有善政。《新唐书·本传》说他“性险躁,谲诡而奸利”(1)大抵是就其立身处世而言的。所著有《吕衡州集》十卷。宋本与《骆宾王集》十卷、《李元宾集》六卷,合而为《唐人三家集》;清道光年间有影宋本行世。
  吕温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继承封建正统,提出了一些具有特色的见解。他认为治理一个国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境界,从而导致三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修诚”为治,结果是“不求不欺于人,而人不忍欺”,这谓之“上德”;另一种是“任智”为治,结果是“求人不欺,而人亦不能欺”,这谓之“有德”;再一种是“立威”为治,结果是“责人不欺,而人固不敢欺”,这谓之“能刑”(2)。他认为,这三种境界要逐步去达成:如果只顾“修诚”而不能“任智”,将会出现“诚未至而政理或乱”的情况;如果只顾“任智”而废弃“立威”,则会发生“智未周而暴乱将起”的情况。所以,正确的作法应当是“总而行之,迭收其效”:先从“刑明威立”作起;其次求其“智达政成”;最后期于“志孚诚格”。显然,他的这种循序渐进理论是把明刑立威作为首要问题来考虑的。这就是要求统治者“克修茂绩:身有纪律,言有典章;刚包其柔,威克其爱;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但是,“德主刑辅”,刑罚毕竟只是道德的辅佐。刑罚之要统一,必须是为了“导之以德”,以达到使人“迁喜远罪”的目的。此外,在刑罚的宽和猛的关系上,还应当注意做到相互为用,即所谓“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务期达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要求(3)。据此,在刑罚运用方面,他提出了两点重要的主张:
  一、强调罪不可以不刑,反对功臣恕死
  吕温认为,“有国之柄,莫大乎刑赏”。刑是道德的辅佐,是齐一天下的工具。所谓“功济于物,不可以不赏;赏功乎功,不可以不信”。信赏必罚,是君主齐一号令、统治天下的一个基本原则。据此,他对于当时“功臣恕死”、即对立有功勋的人预先免除死罪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尖锐的反对意见。在他看来,功不可以不赏,罪不可以不刑。信赏必罚,系属天经地义。而且立有功勋的人,并非都是贤能的人,他们往往因为顺应时势,建立了某种功勋,然后便“矜劳怙宠,屈强自负,僭冒无厌,见利忘义”。对于这种情况,本来应当“崇威峻法,大为之防,而反丹书铁券,许以不死”。这不但不是什么值得称道的德政,相反地却是一种弃信废刑的“异端”。因为道理很明显:“人君之言,如涣汗不反。既与之要天地,誓山河,卒一旦失驭,有黥韩之罪,神怒人怨,不得已而诛,是弃信也。若恣行凶险,隳(huī徽)突宪网;或奸锋将发,(同衅xìn信)逼宗社,乃念斯之玷,忍而不诛,是废刑也”。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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