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第一、二级管制药品,从事管制药品成瘾 (以下简称药瘾) 治疗业务。 在《管制药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为医药及科学研究的目的,管制药品管理局可以使用经司法机关没收的毒品。
三、 管制药品管理人
台湾地区的《管制药品管理条例》和《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都特别强调“管制药品管理人”的概念。台湾的医疗机构、药局、医药教育研究试验机构、兽医诊疗机构、畜牧兽医机构、西药制造业、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西药贩卖业、动物用药品贩卖业,使用或经营管制药品被要求必须设置专门的管制药品管理人。
管制药品管理人的资格,除医疗机构、药局指定医师、牙医师或药师担任外,其余的由卫生主管机关规定。 鉴于管制药品管理人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违反管制药品相关法律,受过刑事处罚,经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以及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药瘾的人,均不得担任管制药品管理人之职;已经担任的,必须立即解职。目前,大陆的立法中缺少关于管理人资质的明确规定,但管理人的品质、人格对降低管理风险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不妨借鉴。
四、管制药品的进出口
台湾地区对管制药品的进出口设定了详细的市场准入分类。
(一) 为办理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及贩卖,管制药品管理局应设立制药工厂。上述制药工厂应当办理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进口、出口、制造、贩卖核准登记。
(二) 西药制造业或动物用药品制造业应当办理管制药品原料药的购买、进口及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的出口、制造、贩卖核准登记。
(三) 西药贩卖业或动物用药品贩卖业应当办理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的进口、出口、贩卖核准登记。
(四) 医疗机构、药局、兽医诊疗机构、畜牧兽医机构、医药教育研究试验机构应当办理购买管制药品的核准登记。
上述机构或从业者,必须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准登记,取得管制药品登记证。 如果上述的登记事项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制药品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在台湾地区,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需要数量,每年由管制药品管理局预为估计,经卫生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管制药品管理局应按月将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收支情形及现存品量,报卫生主管机关,并由卫生主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
在台湾地区,办理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及贩卖的制药工厂进口、出口第一、二级管制药品,应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凭照。 前项进口、出口口岸,由卫生主管机关核定。第三、四级管制药品的进口、出口及制造,除取得许可证外,应逐批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同意书。 同意书包括进口同意书 、出口同意书 及制造同意书。管制药品进口同意书、出口同意书,以使用一次为限;其进口、出口期限,自签发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未于管制药品进口同意书、出口同意书期限内办理进口、出口者,应将进口同意书、出口同意书缴回管制药品管理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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