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台湾地区的管制药品立法综述

我国台湾地区的管制药品立法综述


王 岳


【关键词】台湾 管制药品 立法 麻醉药品
【全文】
  一、 概述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管制药品 的规定可见于《药事法》、《药事法施行细则》、《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管制药品系指下列药品:一、成瘾性麻醉药品;二、影响精神药品;三、其它认为有加强管理必要的药品,并且管制药品仅限医药及科学上的需用。台湾地区根据管制药品的习惯性、依赖性、滥用性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由于管制药品在管理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统一纳入《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无论是从立法成本上,还是适用成本上都是有益处的。
  在台湾地区,管制药品的主管部门是卫生主管机关专设的管制药品管理局。管制药品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设立分局,负责管制药品的行政管理。卫生主管机关还专门设立了管制药品审议委员会。管制药品审议委员会可以对四级管制药品的范围及种类进行审议。
  二、 管制药品的使用与调剂
  在台湾地区,除医师、牙医师、兽医师、兽医佐或医药教育研究试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使用管制药品。医师、牙医师、兽医师及兽医佐如果不是出于正当医疗的目的,也不得使用管制药品。同时,医药教育研究试验人员未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而进行教育研究试验,也是不得使用管制药品的。未取得管制药品管理局核发的使用执照,医师、牙医师、兽医师或兽医佐不得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或开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如果医师、牙医师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必须要开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如果兽医师、兽医佐使用管制药品,就必须作诊疗纪录。 台湾地区对成瘾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及其专用处方笺的格式、内容,都是由卫生主管机关订定公告的。医师、牙医师、兽医师或兽医佐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时,医师、牙医师将使用执照号码载明于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兽医师、兽医佐将使用执照号码载明于诊疗纪录。
  关于管制药品的调剂,台湾地区规定:除医师、牙医师、药师或药剂生外,不得进行管制药品的调剂。药剂生可以调剂管制药品,但是不包括麻醉药品。如果没有医师、牙医师开立的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医师、牙医师、药师或药剂生不得调剂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且对上述药品,必须由领受人凭身分证明签名领受。其中第一、二级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以调剂一次为限。医疗机构如果供应含管制药品成分的药品时, 必须将领受人的姓名、住址、所购品量、供应日期,详实登录簿册。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已登载在病历上,就不需要再次登录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