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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非典相关医患纠纷中的民事纠纷

初探非典相关医患纠纷中的民事纠纷


王 岳


【关键词】非典 医患纠纷 民事纠纷
【全文】
  
  随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因非典引发的各类医疗纠纷将会逐渐增加并日显突出。能否妥善处理非典相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抗击非典的积极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效果,甚至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根据初步了解和调查,目前非典相关医患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医院内交叉感染非典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由于非典的传染要通过近距离飞沫和密切接触,非典病人来到没有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的医疗机构就诊,就可能引发院内交叉感染,导致健康人患病。因此,当无非典症状的人群,经历医院就诊、陪护或住院后,被确诊为非典病人,就可能对医疗机构提出异议。
  卫生部2003年4月8日颁布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通知决定,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对非典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因此医疗机构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针对呼吸系统传染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可行的隔离防护措施。
  该通知颁布前,医疗机构对非典是处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状态,因此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如果要求医疗机构在此之前就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显然就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注意义务。
  自该通知颁布之日起,无非典症状的人群,在医院就诊、陪护或住院后,被确诊为非典病人的,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应当注意,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有效的、可行的隔离防护措施时,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分情况适用不同标准:①2003年5月20日之前,医疗机构只要采取了隔离防护措施,即应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②2003年5月20日之后,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应达到了卫生部《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中的要求,方可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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