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领域,由于需要考虑实现公平正义的费用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就不难解释。但是,当涉及公共秩序特别是有关经济管制法规时,因为面临着法院地法的执行问题,所以要考虑不同的动机。在该领域,全球化正威胁着法院地国规制政策的实施。如果在国外活动的外国人能够通过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性来影响国内的经济秩序,那么,国家通过规制手段来形成自身的经济秩序的可能性将会被严重削弱。例如,如果世界上仅存三家通用飞机制造公司,而其中两家进行联合,这无疑会损害该领域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有观点认为,合适的办法是制定一部世界竞争法,[19] 但这种看法并不很现实,至少不适合公司联合的场合。而依赖国内法和国内的执行来保护竞争,这就需要大规模地适用国内竞争限制法,采用被争论为与国际法相反的所谓效果理论。[20] 也就是将国内反托拉斯法适用于所有的竞争限制,只要在国内市场上产生某种效果,即使是在外国开始的,这种效果通常被规定为是直接的、实际的和可预见的。[21] 尽管效果理论的讨论主要是在反托拉斯法领域,但其在经济规制的其它领域也同样重要。为了保护立法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保持国家政策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这是必要的,也可能是对国家有利的最后手段。
在劳动者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全球化使得人员流动变得相当自由,产品销售可以遍及全球,由于当事人所处地位不同,往往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损害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多数国家出于社会政策定向的考虑,硬性规定涉及这些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有利于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劳动关系和消费关系中涉及国际公共政策、劳动安全、产品安全等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规范在其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消费关系。在20世纪最后25年里,明确直接地保护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冲突法规则大量涌现,[22] 因为遵守这些规则,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组织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冲突法的实体化取向和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表明冲突法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不断整合自身而渐趋合理化、现代化。
四、结论
全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全球化对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就冲突法而言,全球化导致了冲突法立法权的多元化,法律规则的多层次,统一法活动的扩大,一般法律原则的确立,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本国法原则的削弱,社会、经济管制法规的增多,等等。当然,全球化对冲突法的影响还有许多更全面而系统的方面,比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可仲裁事项的扩大、非内国仲裁化、裁决执行条件的放宽等。总之,全球化的背景下,冲突法的理论基础正在改变,冲突法的新问题也在涌现。冲突法如何适应全球化以及如何更好地发展自己,这是21世纪的冲突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本文对此仅作初步探讨,以引起学界对该问题作必要而有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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