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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球化视野中的冲突法:影响与发展

  该定义不仅指出了全球化是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的一种过程,而且指出了全球化的成因。这些成因归功于科技的变革,特别是人员流动、货物运输和信息交流的加速以及成本的降低。
  三十年前,第一代通用客运飞机的产生,使得民航方面运力的大量过剩,这为在该领域减少规制和加强竞争铺平了道路。结果是,今天北大西洋市场上最便宜的回程机票价不到20年前能买到的最低价的一半,而同期人均国民收入在工业国家至少翻了四倍。这意味着,在今天,许多人们能够出门远行,而国际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告诉我们许多人们已在有效地利用这种工具。同样的发展也表现在货物运输方面。这主要归功于所谓的集装箱革命和新的运输体制及多式联运。传统上,主要依靠人力对货物进行装载、搬移、积载和卸载,而现在,标准化的集装箱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加速了整个运输阶段中被认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终端操作。运输方式的变革给商人们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们无须增加额外的运输费用就能拓展更广的市场。这就意味着相关市场的地理范围得到进一步的延伸。
  当代社会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和卫星发送的信息迅猛发展。大量电子数据在世界各地的交换使得经济、社会和政治发生质的变化。资本市场实际上已成为一体,而股票价格在世界各地几乎相同。随着新闻在全世界传播的速度的加快,距离已丧失了其在政治决策形成中的作用。侵犯人权抑或破坏环境,已变得同样重要,无论它们是发生在邻国还是发生在世界另一端。
  透过全球化的上述技术背景,我们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这些发展的真正动机在于人类为自由而所作的不懈追求。历史告诉我们,追求自由一直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全球化不仅仅是在20世纪末被社会科学家使用的一个流行概念,它更应成为人类社会不可逆转发展中的另一种决定性步骤。
  二、全球化对冲突法影响的法律基础
  几百年以来,欧洲秩序以及后来的世界秩序,都是以主权国家的核心作用为特征的。世界被划分成居住着众多人口的不同领土单位,每一个领土单位受制于大量的排他性规则并受由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组成的机器支配,这就是所谓的主权国家。[3]
  作为全球治理最重要的力量,世界秩序以主权国家为转移的这种模式在许多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中得到了体现。就拿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名称来说,尽管被承认为国际法主体的非国家组织的数量逐年增多,但国际公法这门学科仍称作国际法(国家间的法inter-national law)。该名称似乎表明唯有国家才是受国际法规则调整的主体。在国际私法的名称问题上,这种分歧更大。国际私法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4] “国际私法”这一名称意味着主权国家是私法的基石。虽然国家主义对整个19世纪私法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5] 但在德国无统一私法的时期,似乎很难解释德国国际私法的名称为何曾一度使用 “冲突法”这一名称。[6] 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世界法律秩序产生的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像列支敦士登这样的小国在新近也通过了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而其居住的人口不到三万,且从未声称过是一个“国家”。对主权国家的关注也反映在作为一国法律的不同冲突规则的内容上,尽管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私法体系,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立法管辖权去制定这样一项统一的私法。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法律选择规则很不令人满意,而不得不通过另外的冲突规则加以补充,后者允许对一国内某一法域的相关私法进行确定。例如,1995年5月31日《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8条规定:“如果依照本法规定而指定的国家的法律内并存着以地域和人为基础的多种法律体系,则应依照该国法律制度所使用的标准确定准据法。如果此种标准无法确定,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一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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