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905/98号理事会规则生效后,真正获得个案待遇税率的中国企业很少,该规则创设的“特殊体制”只适用在9起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三、中国的对策
1.积极应诉
面对国外反倾销的巨浪,中国企业往往采取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应诉的态度。原因一方面是不愿花费巨额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是缺乏竞争意识,拱手把市场让给别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对彩电企业的反倾销案:1988年,欧盟对中国和韩国的彩电同时反倾销,当时国内企业没有一家应诉。这样到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已达44.6%,彻底将中国彩电拒之门外。直到1999年3月,中国彩电企业之一厦华才首先出来应诉。而韩国公司在被诉时就积极采取应诉和研究欧盟有关法律,随时监控欧盟动向的做法,现在韩国彩电几乎占了欧盟1/3的市场。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放弃市场。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0年11月欧盟对中国氧化锌的反倾销案,国内5家企业参加了此案的应诉工作。欧委会宣布其中3家企业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这3家企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和各应诉单位积极交涉和抗辩的结果。
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还反映在对欧盟的贸易规则和特殊政策不积极去了解方面。虽然1998年开始欧盟将中国“提升”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反倾销诉讼中往往无法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证据,从而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这样使自己的产品出口价格不能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参照。2000年上半年欧盟审理了9起涉及中国27家企业的倾销案件,只有3家企业由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享受了市场经济待遇。
2.加强行业自律
出口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实施行业自律,制定最低出口限价,才不会遭到欧盟的反倾销,即使遭到了反倾销,也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亡羊补牢。典型案例有:中国钼铁在欧洲市场上大量低价抛售,各钼品经销商更加竞相压价出口,使得国际市场钼品价格一落千丈。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0年5月17日,欧委会宣布接受3家欧盟节能灯厂家的诉讼,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其中就有荷兰的飞利浦公司。2001年2月欧委会作出初裁,宣布对中国的8家企业征收0-59.6%的反倾销税,8家以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74.4%的反倾销税,这次涉及有中国上百家企业,初裁裁定等于是欧盟的市场已对中国节能灯产品关闭了。这一案件显示:导致中国企业实施了倾销的原因在于国内企业的竞相压价。近年来,飞利浦从中国部分厂商那里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不明真相的国内厂家为争取到外商订单纷纷压价。虽然2000年底飞利浦宣布退出对中国节能灯的起诉,但另外的两个欧盟节能灯厂并未撤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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