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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若干规则及中国的对策

  欧盟的《6月15日提案》附件2列举了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及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1)国内市场销售限制;(2)供货商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协议从国营供货商购买原材料;(3)从事易货贸易;(4)会计帐目未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5)财务报表不完整;(6)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7)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8)公司全部或部分属国有;(9)国有资产评估的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时造成企业财政状况的扭曲;(10)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905/98号规则还规定:在规则生效两年后将对其进行审议。《6月15日提案》认为欧盟对中国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不会改变,即使中国加入了WTO,该规则延长适用一些时间也是适当的。因此,即使中国加入了WTO,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依然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业。
  2.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有必要申请个案待遇
  905/98号规则规定,中国可适用“特殊的反倾销体制”。即对涉及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如满足一定条件,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可在个案基础上采用进口国国内价格和成本作为衡量依据,而不采用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替代国的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成本和价格的信息来判断倾销税。上述条件为:(1)企业的决策是在未受到重大的国家干预,并根据市场信息作出的;(2)会计帐薄须依国际会计标准进行独立审计;(3)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受到先前的国家主导的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行为的影响;(4)公司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5)汇率兑换依市场汇率进行。
  由于欧盟对某一项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措施,如该企业属于市场经济企业,则不是给予该出口商个案待遇,而是常常针对整个某一项产品的行业,这极易连累整个行业的出口。此时,它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也是最高的。而个案待遇意味着可以确定该出口商自己的倾销幅度,继以确定反倾销税率,它可以运用中国国内的价格和成本作为反倾销幅度的依据。《6月15日提案》指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申请个案待遇需要满足的条件,这比先前规定的条件有所改进,先前的条件与完全市场经济标准十分类似,等于是只有完全市场经济的企业才能享有个案待遇。《6月15日提案》建议新的条件是:(1)出口商可自由将资本和利润汇回国内(适用于外商独资公司或合营公司);(2)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质量是自由确定的,多数股份属于真正的私营公司所有,官员在董事会或关键管理部门所占的席位绝对是少数,由此所推断理由是:国营企业无法保护企业自由权不受政府干涉,应由出口商证明其经营权不受国家干涉;(3)外汇汇率换算是按市场汇率进行的;(4)外汇汇率换算是指市场汇率的情况下,国家的干涉不应使措施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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