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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若干规则及中国的对策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若干规则及中国的对策


杜焕芳


【摘要】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众矢之的”,而欧盟正在更加频繁地使用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工具。欧盟的905/98号理事会规则生效后,建立了专门适用于中、俄的“特殊反倾销体制”,但真正获得个案待遇税率的中国企业仍很少。面对国外反倾销的巨浪,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加强行业自律,中国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欧盟; 对华反倾销;规则;对策
【全文】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众矢之的”。自从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指控以来,中国产品已累积遭受近400起反倾销诉讼,直接影响出口100美元以上。欧盟是世界上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地区。但现在,欧盟已对中国实施了90起反倾销诉讼,而且金额巨大,被诉讼的焦碳、钢板对欧出口都在上亿美元以上。90年代以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这表明欧盟正在更加频繁地使用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工具。特别是,尽管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升”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但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热。据统计,1999年1月—10月,针对中国立案的反倾销调查就有12起,产品涉及自行车配件、钢材、电视机显像管等,金额高达3亿美元。
  二、欧盟对华的反倾销规则
  1.欧盟的905/98号理事会规则——专门适用于中、俄的“特殊反倾销体制”
  1998年4月欧委会和理事会在中国政府的多方交涉下,通过了905/98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确定中国不再属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属于“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中国生产商有关相似产品销售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话,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出口商以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对待,即可按中国国内的价格和成本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格,继而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和税率。905/98号条件列举了对中国出口商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需要满足的一些条件:(1)企业决策未受政府的重大影响而是根据市场信号作出的;(2)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曾因非市场经济体制影响而扭曲;(3)企业受破产法和产权法的制约;(4)外汇兑换率依时常汇率进行。
  尽管905/98号规则对中国出口商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从理论上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只有很少的中国出口商能满足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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