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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数量下滑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四、总结及延伸
  由于笔者力求在行文中尽可能完整地展示全部分析的过程,故而使得本文或多或少体现出了一篇调研论文所不该出现的结构凌乱,以至于最后要对全文的观点作出清楚的梳理都显得艰难。在这篇文章中,我尝试了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偏低和近几年下滑的现象进行了初步分析。其中下滑的原因主要是来自行政复议的冲击,以及2000年以来法院系统取消案件数量评比的政策性变动。但必须指出的是,正是由于法院的独立性因素、社会传统心理、立法层面及本文所指出的其它一些原因,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成本—收益”结构,决定了我们现实中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局面,进而影响到了行政诉讼原告、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模式选择。
  因此,在笔者看来,有关的对策运用也亟有必要参考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法院管理体制、法律后果模式的配置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而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于此间所能施展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虽然这不能成为我们放弃主观努力的理由)。当然,中级以上法院可以采取一些诸如提级审理、指定异地管辖的方法,来消解法院个案审理中面临的困难局面,这至少可以获得个别意义上的正义,并以这种个别正义的实现来推动我们整体社会观念的转变。
  此外,将现有的行政诉讼须预交费用的做法变更为待判决后再视情收取,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行政复议在经济性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且从现在的情况看,这样做应不致于对法院财政运转造成太大的冲击,因而似有一定的可行性。
  五、对本次调研的检讨
  在行文之初,笔者曾提到过此次调研在问卷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一是过于追求答题简化,且不完全,这极大地限制了作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其二是虽然有意识地避免,但我们设计的提问仍体现出了强烈的预设前提倾向,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调查的客观。两个问题直接导致了我们不得不将调研重点转向访谈方面,幸运的是,访谈取得了成功。
  在这里仍有必要指出本次调研可能存在的其它一些缺陷:第一是由于调研小组成员共同具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背景,有关访谈人员可能难以完全坦诚地表述出其对行政诉讼问题的意见,尤其是在涉及到法院自身的问题上,我们的调研可能难以取得第一手资料;第二是由于条件所限,本次调研只能在很小的一个范围内展开,故而可能会遭遇到普遍性方面的质疑;第三是由于笔者理论知识方面的天然劣势,一些分析不能很好地深入,这可能影响到了这篇调研文章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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