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且不说传统观念的影响,光是物质成本上的考虑,也会影响到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即使被认定行为违法,也无须承担任何复议费用。
因而,我们同样可以在“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中,找到想要寻求的解答。
三、从法院的视角入手
从法院的视角来切入本文的问题,相信能够带给我们更有针对性的思考。这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是依据我们与行政审判法官的访谈。不可避免地,其间也较多涉及到我们调研人员自身的经验积累。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架构的普遍建立,法院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处于一种缓慢上升的态势中。但从根本上来讲,它仍然须得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两大中心工作,而并非如法治发达国家法院那样,担负起为整个社会及政治秩序提供正当性象征符号或正统性基础的功能[10]。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法院在行政诉讼开掘案源、审理、执行上都面临着动力不足的问题。
在立案方面。首先是由于社会稳定因素的影响,一些行政争议虽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或因法院基于背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担心,或因受到来自上级、地方党委的强力干预,而不敢立案。这样,就不但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法定诉权,而且也客观上造成了案源流失。其次,相对于法院这些年在民商事案件案源开发上所尝到的甜头,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说是“鸡肋”,非但经济利益寡淡,而且难于处理[11],更还可能要承担政治前途上的风险。按照朱苏力教授在一次访谈中列举的说法,法院“开发案源并不是一般性地寻找更多的案件,而在于寻找更多既容易处理、收费又多的案件”[12]。故而,笔者有理由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在成本和收益上体现出的严重失衡,使得法院自身在开发案源上也是动力不足的。
这里还有另外一种考虑。那就是“执行难”问题所带给法院的现实压力。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由法院承担,而过往在这一方面的种种经验又普遍地不能带给法官以好的预期,所以,法院在行政诉讼审查立案时就会考虑到自己执行的难易程度。如果可能会执行不能(也就是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的话,不但法院将面临权威丧失殆尽的问题(这是一种巨大的成本支出),而且因为案件不能执行,之前在审理中投入的资源也无法实现理想的收益(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支出)。这样的局面自然很难让法院下决心干脆地受理。
在访谈中我们还了解到,在2000年以前,人民法院系统基于尽快打开行政审判工作局面的出发点,在系统内明确提出了行政办案数量的要求[13]。这不但迫使法院四处“开发案源”,甚至还不得不采用一些诸如将集团诉讼案件分解的技术手段,来人为抬高有关数据。而2000年后,最高法院因应形势,决定取消案件数量上的评比,转而追求质量上的提高。这客观上消除了法院在收案数量上面临的压力,也可以理解为通过管理制度的改变对法院相关的“成本—收益”结构实现了重大调整。从表一中所列2000年与2001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发生的剧烈变动看,这一因素不但不容忽视,而且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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