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政诉讼原告的视角入手
由于切入视角的特定性,我们在这方面也只能考察行政诉讼有关问题。在这一领域,可以说自
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有关其立法初衷与现实体制间存在的冲突之处就已暴露得相当清楚,对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也都有过很多深入的分析。在我们向律师发放的22份调查问卷中,当被问及“您认为法院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是否足够独立”时,100%的作答者都选择了否定的答案,而当问及“什么是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渠道时最首要的因素”时,同样是100%的作答者都选择有关法院独立性的选项。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了,当前担负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其独立性是广受质疑的,这也可以说是目前行政审判的致命硬伤。并且,根据我们与4名资深法官访谈所得的资料,甚至仅根据笔者及同仁们多年累积的感性材料,我们便有足够的理由认同上面的观点。
行政诉讼制度所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一制度设计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就是法院应相对独立于各级行政机关。但在目前,地方政府首脑通常是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事实上在一定程度握有同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具有对法院绝对的影响力。这显然对法院独立的理念造成了强烈的、并且现实的冲击。同时,法院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现实,更加剧了这种状况。此外,一些法官基于行政案件执行方面的考虑,而不得不在审判中就要考虑到寻求地方首长的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难以表现出其独立性的原因。
但上面所总结的问题并非这五年来出现的新现象,因而,虽然100%的作答者将其理解为选择行政争议解决渠道时最首要的因素,却并不能充分解释前面表一中1998-2002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逐年下降的事实。因而,我们还有必要寻找更为直接的答案。
在这里笔者选择了一种通常的思考进路,即假定行政诉讼是法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种,那么,在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数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4],有可能是来自外部的竞争性因素变化而导致数量上的异常变动[5]。在这一进路中,我们很容易就会想到1999年开始在各级政府大规模推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要把它当作对行政诉讼构成强烈挑战的重要因素,相信没有人会反对[6]。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预判,我们在问卷调查设计中,有三个问题直接涉及到了行政诉讼运作与行政复议的比较,所得到的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肯定行政复议立案、成本、执行方面具有相对于行政诉讼的比较优势)。显然,这样的答案虽然很有说服力,但却难以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必要的素材。因而,下面的分析更多地来自于有关律师的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