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数量下滑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刘海涛
【摘要】由于法院的独立性因素、社会传统心理、立法层面及本文所指出的其它一些原因,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成本—收益”结构,决定了我们现实中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局面,进而影响到了行政诉讼原告、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模式选择。
【关键词】行政诉讼 下滑 原因
【全文】
关于行政案件数量下滑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自
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行至今,行政诉讼一直是以一种尴尬的姿态“在夹缝中求生存”,并且,在很多人看来,它甚至还只是作为一种尚显得遥远的新型观念而存在着。有关这一点,一些法制类媒体上仍时时可见的某行政首长“亲临法庭” 担纲被告的表彰性报道就足够说明问题了。同时,法院历年的行政诉讼和非讼行政案件收案数并未如立法时我们所预期的那样呈迅猛递增之势[1],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上面的印象只是笔者对
行政诉讼法实施状况的一种静态观照。而据笔者对某基层法院(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的统计,近五年来法院系统行政诉讼和非讼行政案件收案数更是呈逐年下滑之势[2],其具体情况见如下表一:
表一: 邵东县人民法院1998-2002年行政案件收案统计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行政诉讼 134 127 119 29 15
非讼行政案件 122 117 109 92 50
*以上数据由该院行政庭提供
很显然,如上表这样的发展态势,并不是一个能够让人安然面对的结果。并且,仅仅作一个初步的预判,我们便能够确信,其间原因也并非只是我们业内人士通常认为的体制性因素那么简单。带着有关的疑问,笔者及一些同仁于2003年5月28日到6月20日,历时24天时间,以问卷调查兼访谈的方式,就有关行政案件的问题对22名多次介入行政争议的律师、12家多次成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单位,以及4名长期从事行政案件审、执工作的资深法官进行了调查。从事后的分析来看,此次调查在问卷设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就是过分追求答题简化而忽略了更细致的考察,且所设计的问题表现出了过于强烈的预设倾向。但所幸我们及时意识到了问题所在,并相应调整了调查手段的运用重点,在对有关人员的访谈方面进行得较为认真和深入,这为我们顺利开展此次课题研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第一手资料。
下面,分别从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当事人[3]、行政机关和法院三个不同的角度入手,来展开我们的分析。考虑到行政诉讼和非讼行政案件在制度设计、具体运作和性质上的显著差别,将两者放在同一篇文章中加以分析会严重影响到主题的表达,故而笔者不得不将非讼行政案件排除在本文之外。另外,有关的调查资料,我将结合分析过程来予以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