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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公正的决定

【注释】(1) 参见李洁:《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的立法实现》,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3年第2期,第21页。
(2) 参见李洁:《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的立法实现》,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3年第2期,第23页。
(3) 参见李洁:《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的立法实现》,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3年第2期,第22页。
(4)参见http://www.labourlaw.cc\aaaaqi\zmal\4-5\4\ffsc.htm。
(5) 参见赵长青主编《刑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691页。
(6)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中明确:“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
(7)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僵局研究》,载陈景良主编《中南法律评论·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92页。
(8)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僵局研究》,载陈景良主编《中南法律评论·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401页。
(9)参见张雪林、向泽选、张长江、廖名宗著《刑事赔偿的原理与执法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236和233页。
(10)对地方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1998年),在1997的10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尹万邦在“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行使职权行为违法性的确认”部分说:“确认,是给予国家赔偿的关键,也是难点。《国家赔偿法》对确认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现实生活中,一些合法的国家赔偿申请之所以得不到落实,就是因为确认问题得不到解决。《办法》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确认权的归属、确认权的行使及确认职责的履行及自然确认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切合实际、符合法律的规定”。
(11) 法院决定中对时效问题只字不提,对听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代理人有关时效的意见采取了回避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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