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刘某等行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犯罪,具体为,构成或者涉嫌非法搜查罪。如若是,则本案不应该判令公安机关赔偿。
质疑之二,是否属于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而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6)这是关于国家赔偿免责的规定。该案是否属于这个规定?笔者认为,刘某等行为如果质疑之一所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犯罪”结论都不成立的话,这里是退一步来看,那么,该案至少也应属于这个规定,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或者说,一个无可争议的判断)是,刘某、夏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说,比如其搜查行为,就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条(见前文)。
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被羁押,国家不应赔偿。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不仅有质的要求,即对社会有危害性,而且要有量的要求,即应受惩罚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行为在量的方面还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而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犯罪”不是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危害不大而不按犯罪处理,而是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应当注意,“不认为犯罪”都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可以被处以行政处罚,但这些行为都构成国家的免责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
刑法理论上没有争议,就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对此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明明写着不赔偿,当然如果给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其过错,也可以考虑适当的补偿,但不发生赔偿问题。赔与不赔在实践中意见有分歧,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把握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事实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与其他国家的重大区别,其他国家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在立法上没有量的规定,例如偷一个苹果与偷一座城市一样都是犯罪,而在我国偷一个苹果只是一般违法而不是犯罪。我国的立法上既有定性的规定,又有定量的规定,“但书”就是量的规定。“但书”条款在
刑法里有两类,一类是明确有数额要求的,如贪污罪要达到5000元以上,这种数额要求有的是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有的是司法解释要求的;另一类是
刑法本身没有数额的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应当有量的要求,如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毁弃一封邮件,不能认为是犯罪。但对于此种情形的无罪结果,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