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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ADR in contemporary China


范愉


【摘要】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为传统象征。在某种意义上,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80年代以后的调解,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然而,实践表明,正式的法律和诉讼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In China,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regarding mediation as the traditional symbolize. On a certain meaning, before 1980s, the prosperity and success of mediation in China is also be looked as the result and symbolize of pre-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or rule of law. In 1980s, the legal system and mediation keep both and together develop. In 1990s, with 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nd suit litigation, the mediation and other ADR become going to decline. However, practice to express, the formal law and litigation is difficult to solve with the social needs of dispute resolution , but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rule of law is more match to the social needs and better to the continu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In the last part of 1990s, there is some new phenomenon in the reform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and the other ADRs are rebuilt too. In September of 2002,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and the judiciary establish and announces some documents about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it may shows that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is becoming enter a kind of moderniz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melt into the world ADR current, and play new role in the rebuild of Chinese modern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This thesis analysis the variety factors and the social background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 mediation in recent years.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
【全文】
  
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 为传统象征。西方学者对中国的调解机制抱有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他们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其特点是体现着纠纷解决的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的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的重要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 。在某种意义上,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而80年代以后的调解,则被称之为“后毛泽东时代的调解”或“邓小平时代的调解”,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傅华伶教授指出:“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 。很多人预见,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然而,经过90年代的衰微之后,由于社会纠纷解决需求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
本文拟根据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带来的新的信息,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进行一个简略的分析和预测。并期待这些意见能够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有所裨益。

一、ADR的概念与特征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及价值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
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 ,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除了简易小额诉讼等特殊情况外,诉讼程序原则上是以职业法官进行审判,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即由具有专门资格、经过专业培训的职业法律家所垄断。而ADR,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第四,从ADR的运营方式看,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ADR。
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ADR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程序中,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这就是ADR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的缘由所在。
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这是当代世界对ADR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也是ADR显而易见的优势。
除了上述共同确认的价值外,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ADR还可能针对各国的特殊需要起到不同的作用。例如,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现象的国家,ADR可以极大缓解司法和社会的压力;对于职权主义程度较高的司法体系,ADR可以带来民主化的气氛;对于特殊类型或复杂的案件,ADR可以提供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衡平。等等。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国家而言,ADR更为重要的意义实际上并非为了应对所谓“诉讼爆炸”,而是一种法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缓和,当事人的特定需求可以得到多元化的满足;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法官,完善程序保障,法律适用逐步与社会主体的传统观念及行为方式相协调,等等),不可能一蹴而就。现代法治的弊端正如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一样,必须从发展初期就给予高度关注,否则一旦在急功近利的大跃进中破坏掉了法制的基础,再度恢复就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有些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在法制发展的初期阶段重视ADR,具有营造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生态合理性的特殊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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