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要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的性质
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附加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附加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附加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附加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
三、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