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结构安排合理。晚近国际私法立法大都包括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对于如何安排这三大部分内容,晚近各国立法形成了三种模式:(1)1987年瑞士模式:即整个立法按不同法律关系分为若干章节,而在各章节中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均按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模式进行规定。(2)1992年罗马尼亚模式:即将整个立法分为总则——冲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三大部分,而将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都纳入国际民事程序法当中。(3)1995年意大利模式:即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几大部分。[28]上述三种立法模式各有千秋,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采用不同立法模式。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的立法类似于罗马尼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结构严整,逻辑性强,便于法院操作与适用。
3.立法内容比较完善。包括了总则、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其总则规定起统帅作用,涵盖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反致、先决问题、公共秩序、强制性规定等,因此赋予了整部法律很大的灵活性,以便实现法律选择中“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29]在法律适用方面,又包括了人法、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和
继承法等领域。而且,法律适用的确定大量使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增强了法律选择的合理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倾向于选择适用对子女或其他弱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贯彻了保护弱者的社会政策。但是,该法在物权法领域,有关知识产权、有价证券、信托等新问题没有规定;在债权法领域,除了合同之债和一般侵权之债外,许多新型的商事合同和产品责任、侵犯人身权、不当竞争等特殊侵权行为也付之阙如。应该说这是该法的最大不足。
4.立法方式至下而上。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立法的进程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由司法部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草案——广泛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参议院及其常设外事委员会通过草案——国会批准法案——政府实施法案。由此可见,立法进程中非常重视专家学者的作用,这与该法能够日趋完善是密不可分的。同时,重视研究与利用美洲国家组织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则,这使得该法不仅同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国情相适应,而且能够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一致,较好地处理了国际私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
(二)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启示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现有立法分散、矛盾、重叠、落后,这不仅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大国地位不相称,而且也无法适应当代国际民商事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司法实践上面临着难题,将无法处理大量出现的新型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喜的是,在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现已向社会公布。[30]但民法(草案)包括作为其第九编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论证和审议。特别是在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法律适用的原则、制度等总则性规定,具体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在这立法过程中,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的立法或许能够给我们一点启示。那就是:在方法上,要重视我国国际私法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知识和专长,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内容上,要加强国际私法总则的规定,做到法律选择的明确性目标与灵活性目标的统一,同时要吸纳有关国际公约的先进规定为我所用,并使国际私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相一致。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正确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从而顺利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发挥立法应有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