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无债支付及不当得利,依引起债务的事件发生地法(第33条),也就是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地法、无债支付行为发生地法及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法。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基本相一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因管理人、无债支付人及不当得利请求人的利益。
(七)关于管辖权的规定(Jurisdiction)
近年来,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比准据法的选择显得更具有重要性。[24] 委内瑞拉也非常注重这方面的规定。总的来说,委内瑞拉法院除了对定居国内者提起的诉讼享有法律授予的管辖权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对定居外国者提起的诉讼也享有管辖权(第39条)。这是一个国家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的体现。
对于因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只要该诉讼涉及共和国境内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处置或占有,或涉及境内债务或合同的履行,或被告已在境内被传讯,或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委内瑞拉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对于因涉及财产整体而提起的诉讼,如果这些争议适用委内瑞拉法律或者构成财产整体不可分割的某一部分财产位于共和国境内,委内瑞拉法院就享有管辖权。对于有关民事地位或家庭关系的诉讼,如果这些争议适用委内瑞拉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委内瑞拉法院亦享有管辖权。委内瑞拉法院即使对争议无管辖权,仍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境内个人。
对于选择管辖问题,该法除了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明示选择管辖之外,还肯定了默示选择管辖,比如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对管辖权无异议的表示。但对于有关不动产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诉讼,选择管辖无效,除非不动产所在地法允许这种选择。另外,按照上述规定享有的管辖权,就涉及共和国境内不动产物权的争议,不得和解的事项或委内瑞拉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问题而言,不得因有利于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协议而有所损抑。
(八)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这是委内瑞拉的间接国际管辖权规则,[25]据以决定委内瑞拉法院是否应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根据该法第53条的规定,一项外国判决要在委内瑞拉有效,并予以承认与执行,必须满足下列六个要件:1、判决只涉及民商事或具有私法关系的一般事项;2、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地国法具有法律效力;3、该判决不涉及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或没有违反委内瑞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4、判决国法院必须有权对争议作出裁判;5、被告已经合法传唤,并有充足时间出庭,且在程序上保证其享有合理的辩护机会;6、该判决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他判决不相抵触,且在宣布该外国判决前,无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向委内瑞拉法院起诉。如果经审查,该外国判决在委内瑞拉不能全部生效,则允许其部分有效,对该有效部分予以承认与执行。应该说,这些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体现了有利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立法思想。
三、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立法的评介及其启示
以上回顾了委内瑞拉1998年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背景并介绍了其主要内容。作为拉丁美洲第一部成文的国内统一适用的国际私法法典,其意义是深远的,其影响也是广泛的。
(一)立法的评介
1.立法形式采用法典。17世纪、18世纪以来,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中心,在理性主义的指引下建立一个内部和谐一致、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法典编纂者们所追求的目标。[26]就国际私法的立法而言,尽管各国规定的方式多种多样,但颁布单行法规或制定完备的法典则是一个明显的趋势。特别是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就对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专门化、成文化和法典化。[27]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的立法思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从1918年开始就采取集中立法的方式,以消除原有分散立法内容的相互矛盾与重叠。以后的1963年草案、1965年草案及1996年草案都始终坚持法典化原则,这在拉丁美洲国家是很难得的,也为在拉丁美洲推行国际私法法典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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