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婚,婚姻能力及婚姻的实质要件,依结婚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第21条)。婚姻的人身与财产效力,依配偶双方共同住所地法,如其住所地不一致,则适用双方最后共同住所地法。而依指定的外国法为有效且旨在对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婚约,得以随时在委内瑞拉注册主管机关登记(第22条)。可见,其结婚条件比较宽松,体现了有利于婚姻的原则(favor matrimonii)。
对于离婚,离婚或别居,依提起诉讼配偶一方的住所地法。但是,提起诉讼配偶一方的住所变更,仅于其旨在设立惯常居所而进入一国境内满一年后,方为有效(第23条)。这一规定注意到了人的流动性日益增强的现实,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为婚姻危机使得夫妻任一方都随时有可能回到他或她结婚之前的住所而引起的问题。
对于子女,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确定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立,依子女住所地法(第24条)。收养有效性的实质要件,依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住所地法(第25条)。监护及其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依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法(第26条)。这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上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倾向相一致,实际上也是“利益分析理论”(theory of interest analysis)[19]的具体化。
对于继承,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第34条),而被继承人的晚辈、前辈及未作财产分割的幸存配偶,也可依委内瑞拉法对位于共和国境内的遗产行使法定继承权(第35条)。但是,依照准据法遗产归属国家,或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时,共和国境内的遗产转归委内瑞拉国家所有(第36条),这又是一条特殊的公共政策规则,以保护国家利益。总体上而言,该法在继承问题上采用了“同一制”原则,[20]重视从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所属社会的角度来看待继承问题,这也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21]
(五)关于财产的规定(Property)
财产物权的设立、内容及范围,依财产所在地法(第27条)。该规定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原则已成为解决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普遍冲突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的支持和肯定。[22]但动产的转移不影响已依照前法规定有效取得的权利,而此种权利仅在其满足新所在地法规定的要件时方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28条)。这种规定既考虑到了动产既得权的保护问题,又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而达到了用立法来平衡各种社会关系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六)关于债务的规定(Obligation)
合同债务,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第29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直接联系的法律。为此,法院应考虑案件的所有主、客观因素来确定与合同有最直接联系的法律(第30条)。该法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而且,这种法律选择除了公共政策的限制之外,没有任何空间、方式上的限制,比较自由。将最直接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第二原则,而且,最直接联系的法律要考虑合同所有的主、客观因素。此外,为在个案审理中实现公正、合理之目的,法院可考虑适用国际商法的规定、习惯、原则及普遍接受的商业惯例与实践(第31条)。也就是将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法律来适用,从而承认了国际惯例在法律适用中的应有地位。
侵权行为,依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但受害人可要求适用侵权原因发生地法(第32条)。在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原则自13世纪提出以来,几乎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但是各国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并不相同,有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的,也有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的,还有以加害行为地和损害发生地均为侵权行为地的。[23]该法一方面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允许受害人选择侵权原因发生地法,既做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不失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因而比较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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