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立法改革述评及其启示

  同时,所指定的外国法应根据各该外国的主导原则予以适用,以保证委内瑞拉冲突规则所追求的目标得以实现(第2条);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同时存在多个不同法制,则多个不同法制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依相应外国法中的冲突法解决(第3条),由此确立了平等对待外国法和内国法的原则。正如该委员会的说明报告指出的,该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力求更正和克服委内瑞拉法院根深蒂固的地域主义。
  对于反致(renvoi)问题,该法规定,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声称适用第三国法律且该第三国法律声称自己可适用,则该第三国的实体法须得以适用;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声称适用委内瑞拉法,则须适用本法;其它情形下,适用委内瑞拉冲突规则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第4条)。由此承认了法律适用中的反致和转致。尽管这一规定没有吸纳1994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的规定,后者第17条规定,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只限于一国有效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则,[8]即不承认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反致,但是两者的实际效果乃异曲同工。第4条只是从一般的角度来调整法律冲突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的情形,即通过抽象的连接因素来对有关事实进行地理空间意义上的定位。而对于合同事项,一旦确定了法律,就无须考虑第4条的一般规定,否则,承认反致反而有违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对于国际许可标准(International Admissible Criteria),将国际许可标准视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关系可在委内瑞拉得到承认,除非其违背委内瑞拉冲突规则的目的,或委内瑞拉对有关事项具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或其明显与委内瑞拉公共秩序基本原则相抵触(第5条)。这一规定比1979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的第7条要广泛,[9]从而在一定条件下确立了国际许可标准在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地位。
  对于先决问题(Previous, Preliminary, or Incidental Questions),主要问题中可能出现的预先问题、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不必依支配主要问题的法律解决(第6条),从而承认了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
  对于法律调整(Adjustment of Law)和拒绝适用(Denial of Application)问题,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的各种不同法律应予协调,以求取得各该法律所追求的宗旨;因它们的同时适用而产生的困难,应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公平解决(第7条)。适用的外国法如为其充分实施而规定的必要的制度或程序,只要委内瑞拉法律中无类似的制度或程序,则可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第9条)。这与1979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的第3条、第8条和第9条相一致。
  对于公共秩序问题(Public Policy or Ordre Public),依照本法应适用的外国法的规定,仅在其适用将产生与委内瑞拉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明显相抵触的结果时方可排除适用(第8条)。这与1979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基本相同,仅在措辞的表述上略有不同,后者第5条规定,“本公约关于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在其与自己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明显抵触时,成员国可拒绝在其领土内适用”。[10]两者都采用了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说”,从严适用公共秩序条款是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精神。
  对于强制性规定(the lois d’ application immédiate),尽管本法已有规定,但委内瑞拉所颁布的用于调整与多种法制有关的事实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仍必须适用(第10条)。换言之,它表明只有本国的某些强制性规定才能适用。除此之外,该法没有考虑采纳委内瑞拉已批准的1994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中有关“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the lois d’ application immédiate of foreign laws)的做法,[11]即除了适用法院地法的强制性规定外,还可适用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