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如何对警察说不
房保国
【关键词】身份证 警察权
【全文】
公民身份证如何对警察说不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房保国
2003年6月28日,我国第一部《
居民身份证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取代了实施十八年之久的国务院《
居民身份证条例》。该部法律增加了许多新的举措,诸如,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将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重新规定身份证的有效期,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间缩短,以及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冒用他人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检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以及确定警察违法查验、扣押身份证时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啻为本法的亮点之一。
身份证作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身份资格的确认,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有助于“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公民身份证核发和管理执行主体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何时、何地、何等情况可以检查或扣押一个公民的身份证,直接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一个公民的身份证可以随时被责令核查,或者当不能提交身份证时被罚款、拘留、收容或者“遣送”,那么公民个人的法律安全和社会安全将会丧失怠尽。前段时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正是由于他不能提交警察执意要求的身份证和暂住证而被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站的。
反观此次通过的《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从而明确限定了检查身份证的主体——警察;时间——“依法执行职务”时;程序——“经出示执法证件”;情形——上述有违法犯罪嫌疑、现场管制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等四种情况。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上,《
居民身份证法》与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相比并没有实质性进步,因为后者第
41条规定的查验公民身份证情形有:“(1)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2)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值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的,(3)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4)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这些都与《
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非常类似,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如何有效控制警察任意检查公民身份证,关键在于实践中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并且不要任意扩大解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警察随时要求查验公民身份证的现象仍难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