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饬吏治,防止枉纵
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封建统治者,总是十分注意于吏治的整饬。这个问题是和择人任官分不开的。李世民统治集团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重视中央官僚机构中各级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也很重视地方官吏的任用和考核。李世民就曾亲自掌握刺史官的选择和任命,并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70)若有恶迹,即予惩办。他曾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71)可见他这样做除了从有利于自己的统治着想之外,也还是考虑到了对百姓的利弊的。编纂《贞观政要》一书的史官吴兢说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72)在防止司法官吏枉纵、任意出入人罪的方面,李世民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上述张蕴古被杀之后,李世民问大理卿刘德威为什么近来刑网密了?刘说这是法官们接受了张蕴古一案的教训,以“出罪”为诫的缘故。他说:“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说,法律虽然规定失入失出要分别受到惩处,但实际上是无罪错判和轻罪重判没有事,有罪错放和重罪轻判却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惧,当然只有宁入勿出、趋吉避凶了。李听了之后深以为然。从此规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严格按法律处理,终于使司法“渐为平允”起来。(73)
(五)“惩革弊风”,加强治安
每一个阶级都有各自的道德观念和善恶标准。李世民统治集团经常强调的劝善惩恶以挽“陵替”了的风俗,虽都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手段,但是当时对于某些社会风习的惩革,在客观上同样是并非于劳动人民不利的。例如对于嫁女“广索聘财”之风的改革就是证明。又如在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的《唐律》中,关于禁止斗殴的条文,不仅规定了“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刀杀者与故杀同”(74)的严厉惩罚,而且规定了一般因斗殴伤人者也要分别处以“笞”、“杖”直至“徒”一年到一年半的刑罚。(75)关于禁止财博的条文,规定“诸博戏财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76)甚至像“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走牛马”、“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77)的,都规定要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关于诬告、伪证的条文,规定了“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亦如之”。“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还要判处斩首,从犯也要判处绞刑。(78)并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79)处罚都相当严厉。所有这些,对于加强治安,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定人民的生产与生活,无疑也都是有它的意义的。
公元七世纪初出现的“贞观之治”,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持续的时间不长,大抵只是李世民在位的前期十多年时间。到了贞观后期,由封建帝王的阶级本质所决定,李世民早先表现的那种大有作为的气概,逐渐消失,转而走向了奢靡逸乐、任情纵欲的道路。他崇尚宫苑,追求营建,热中畋猎,迷信丹药,不断加强赋敛和徭役,特别是晚年发动对高丽等的多次战争,造成了人民极为沉重的负担。连他自己也不能不承认,这时是“锦乡珠玉,不绝于前,宫室台榭,屡有兴作;犬马鹰隼,无远不致行游四方,供顿烦劳”。(80)和贞观初期的情况,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是即使这样,“贞观之治”和李世民统治集团在贞观初期表现的奋发有为,在封建历史上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可以使我们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贞观之治”,是一个历史的存在。不应当因为有人渲染夸大它而采取不予承认的虚无主义态度。但是,它的形成却决不应当归因于唐太宗李世民等几个封建统治人物的个人秉赋或偶然的明智。从根本上说,它是隋末农民战争推动的结果,是当时剧烈的阶级斗争的产物。因为只是由于隋末农民战争所显示的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摧毁了隋王朝的黑暗统治,解放生产力,同时迫使李世民统治集团接受教训,为求新的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而退一步采取了某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政策,这才有“贞观之治”的出现。我们说历史上历次大的农民起义或多或少都推动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就是因为它在不同程度上迫使封建统治者采取了这种相对缓和的政策因而促进了社会前进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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