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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之治”和当时的社会安定政策——论唐太宗李世民的政治法律思想

  因此,为了“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他们在立法的宗旨上,仍然是李渊在颁行《武德律》的诏书中所指出的:除了“禁暴惩奸”、即把对广大农民群众的镇压放在首位之外,还对所谓“弘风阐化,安民立政”(55)作了特别的强调。这里的“风”与“化”,就是儒家历来所遵循的“礼”的具体的体现。“弘风阐化”,也就是要用法的强制力来贯彻封建伦理道德的纲常名教,对老百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56),实行“德治”与“礼治”的结合,以达到“安民立政”的目的。这也就是由来已久的封建法制方面的所谓“德主刑辅”的思想。这种礼和法的揉合,是完全符合统治者们接受前代教训,力图以“德化”胜“法禁”、“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57)的愿望的。所以元代的柳贇在刊印《唐律疏议》时曾说,“礼刑其初一物。出礼入刑之论,固将以制民为义而非罔民为厉也。”(58)清代的徐世昌在为《唐明律合编》作序时也说:“三礼丧服之学,盛于唐初,故唐律一本于礼,而得古今之平。”(59)
  那末,这种法律思想,又是怎样运用于实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并发挥它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的呢?
  (一)删削繁苛,力求“宽简”
  封建法律总是野蛮、残酷的。但各个封建王朝法律的野蛮和残酷程度究竟不同。就李世民君臣而言,则是主张立法简约宽平,认为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主张持审慎态度。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60)。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格式多了反而易生弊病。他并且认为法令要力求稳定,“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61)。因此,唐初制定《武德律》时,虽曾“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而贞观年间修订时仍以“旧律令重,”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尤其对于死刑,开初曾“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后来连断趾法也改为了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62)这些记载,虽然和实际的情况并非完全相符,但总的说来,它反映了当时立法方面力求宽简的倾向,改革了隋末那种务求深刻的弊病。这对于保护劳动力,解除人民动辄遭受刑戮的痛苦,毕竟是有它一定的作用的。
  (二)“据理论情”,“恤刑慎杀”
  法律从来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不管地主阶级统治者如何标榜“德治”或“仁政”,封建法律总是以对农民阶级的残酷镇压作为根本任务的。李世民统治集团及其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出于要求保持社会安定这个根本利益的需要,他们在刑罚的运用特别是死刑的运用上,也的确采取了若干从严控制的措施。在司法方面,从死刑的判决到推勘、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例如贞观元年,李世民亲自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庶免冤滥”。(63)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64)特别是在封建皇帝一言可以“为天下法”的时代,是根本不可能做到没有“冤滥”的。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就是著名的例子。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再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65)就是说,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可见李世民由于认识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是力求恤刑慎杀的。史书上说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66)的说法,虽难完全采信。但是像上面所举的许多措施,却是可以说明“贞观之治”在法制方面的一个特点的。
  (三)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李世民统治集团在法制方面的另一个注意重点是重视和正确运用赏罚,统一赏罚标准,不避亲疏贵贱,一切按照法律办事。贞观六年,李世民在和魏征讨论“为官择人”的问题时,就曾特别强调正确运用赏罚的重要性。他认为:“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67)。不过,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不是“轻行”,而在于统一标准,“一断以律”。这一点在贞观九年魏征的一个奏疏中说得很清楚:“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践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其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廖,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68)李世民是很同意这种看法并且未必不想照着去做的。例如当他处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诬告李靖一案,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请予宽恕时,他曾说:“虽是藩邸旧臣,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69)在守法的问题上即使他并没有全都像这样严肃地做到“一断以律”,但这类事不能不对他的臣下发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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