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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之治”和当时的社会安定政策——论唐太宗李世民的政治法律思想

  在李世民倡导之下,他周围的许多重臣,一般也都崇尚俭约的生活和简肃的作风。例如:曾被封为郑国公的魏征,居宅没有“正堂”,后由李世民把自己营造小殿的材料给他盖了一间房子,才使他老病在家有了一个专门的起居之所;尚书右仆射温彦博也是“家贫无正寝,及薨,殡于旁室”;户部尚书载胄死后“居宅弊陋,祭享无所”;中书令岑文本则是“宪卑湿,无帷帐之饰”。(47)这些事例,虽系见之于官修史籍,少不了夸张、渲染的成份。而且封建统治者的言与行之间,总是不相一致的。但是,在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当中,能够形成即使只是近似这样的一种俭朴的风气,也是可以多少减轻人民的一些负担的。
  与此同时,李世民统治集团也在某些方面注意到了体察民间疾苦,从而采取相应的“矜恤”措施。例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李世民即位伊始,就以妇女长期幽闭深宫为“可悯”,并为了节省开支,先后放出掖廷宫女三千多人,任择配偶。贞观二年,关中地区因天旱大饥,有的农民无法维生,卖儿鬻女,他闻知后即派御史大夫杜淹负责“巡检”,并出皇家金宝赎被卖子女还给他们的父母。贞观年间,常有水旱虫霜等灾害。《旧唐书·太宗本纪》,曾记载每遇灾害,他即组织赈济、令免租赋。凡此种种,在李世民统治集团来说,虽然是为了自己“恩结人心”,以达到“卜祚遐长,而祸乱不作”(48)的目的。然而它对于老百姓来说,毕竟多少获得了一些喘息的机会。这样,当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安定的因素。
  除以上两个方面之外,还必须特别指出一点,即当时在“安边”问题上作出的重大成绩。唐初,我国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统治者曾不断率兵侵扰边境,肆行掳掠。李世民统治集团鉴于“中国初定,疮痍未复”(49),并没有动辄采取威服的办法。但边境遭到严重侵扰,社会安定遭到严重威胁,用“怀之以德”的办法不能奏效的时候,李世民仍果断采取坚决讨伐的方针。例如贞观四年,李靖击退突厥的入侵;贞观十四年侯君集平定高昌王麹文泰;贞观十五年冬李勣等人一举剿灭薛延陀和突厥思结的入侵等战役(50),都是当时所不能不采取的正确措施。而这对于捍卫当时的西北边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证社会的安定,都发生了重要的作用,大大有利于“贞观之治”的形成。
  四
  唐初社会安定政策的另一个基本内容,是加强封建法制,从立法与司法的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安定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切封建法律,都是地主阶级用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武器。从根本上说,它的锋芒始终是指向广大的劳动群众的。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措施”,“一种政策”(51),即使是封建法律,它的作用也远不止是阶级的镇压,而是同时担负着诸如调整社会财产关系、整饬统治阶级内部纪律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职能。唐初封建统治者正是全面地运用法律的这些职能,使之为贯彻社会安定政策、实现“贞观之治”服务的。
  还在唐高祖李渊时期,就曾组织一批主要大臣如裴寂、肖瑀等人,以隋代的《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天下。李世民即位后,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和一些娴熟法律的大臣对《武德律》重加修订,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共包括十二卷五百条的《贞观律》,并编制和删定大量以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以补律之不足和辅助律的施行(52)。《贞观律》是被称为集我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础,是贞观年间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到民间户籍婚丧几乎无所不包括的基本行为规范。李世民统治集团这样重视封建法制,大力加强立法和司法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例如,当时律文确认为最严重犯罪的所谓“十恶之条”,其中的大部分如“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不敬”、“不义”等条,便主要是针对农民对封建地主阶级及其统治的反抗活动的(53)。对于这些“犯罪”的惩罚,也是极其严厉的。但是,在这一方面,统治者们同样总结了前代的教训。在他们看来,秦代之短祚是由于“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的结果,到了汉代,虽然蠲削严刑,但却“尚行葅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魏、晋时期,也是“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其所以出现“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的情况,都是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所造成。有隋一代,初期也力图改革,但并无成效,到炀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像这样一篇历史,(54)对于念念不忘于要牢靠地保住自己的江山和皇帝宝座的李世民来说,当然是怵目惊心,不能不采取有力措施来改弦更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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