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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之治”和当时的社会安定政策——论唐太宗李世民的政治法律思想

  当时社会安定政策的基本内容,首要的是采取一系列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为重点,创造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和奠定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施“均田”、“租调庸”法,鼓励农桑,省约赋役,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李世民即位之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证剥削收入和巩固封建政权,曾对如何把在农民战争中获得部分解放的农民重新束缚在土地上的问题,寄以极大的注意。前引贞观二年他和王珪等人的议论,就是一例。但隋末暴政造成的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地遍布、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的状况,直到贞观初还没有恢复过来。针对这种情况,李世民统治集团在不触动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前提下,抓紧推行了武德七年宣布而未及实行的“均田”制度。
  据《旧唐书·食货志》,“均田”之法是计丁授田:凡年满十八岁的男子给田一顷(顷为百亩。老弱病残者分别减为三十至四十亩)。所给田的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可以买卖,其余为“口分田”,身死即由官府收回另分(36)。这个制度显然实际上不是什么给农民平均分配土地;所谓实行,也只是局限在有荒地可分的部分地区;特别是除去政府的屯田、营田、牧地,贵族勋臣、豪绅地主所占田和政府分给府兵的田地之外,实际用来分给农民的土地不但数量有限,而且质量极差。诚如后人所说:“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配流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37)至于就统治者推行这个制度的本意来说,更无非是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剥削对象,以便有效地榨取他们的血汗。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这一制度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推行,承认了农民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夺得的部分土地的事实,又将部分荒地分给无地可种的农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实行“均田”的同时,又推行了“租调庸”法,也就是按人丁收取租粟,征调绫、绢、絁、绵等土产和征发服役的国家的“赋税之法”。(38)和“均田”一样,它实质上是把在农民战争中摆脱了封建束缚的农民重新置于封建国家控制之下、以利于加强对农民剥削的一种手段。因而它的实行也不可能真正对人民有多大的意义。而且到了后来,由于兼并逐渐剧烈,失地的农民外出逃免租税徭役的愈来愈多,证明它给人民带来的仍然只是苦难。但是,在它实行之初,和隋末赋役的繁柯相比,除布调之征和隋代相同外,租粟减少了一石,农民最感负担沉重的力役一项,更可以用纳绢去代替(39)。这就使农民较前多了一些机会用来自己进行耕作。对于减少“浮游无籍”(40)的逃户,安定农村生活秩序,发展生产,也是不无好处的。这对几年之后由贞观之初的“率土霜俭,一匹绢才得粟一斗”一变而为“频岁丰稔,一匹绢得十余石粟”(41)应当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二)厉行俭约,节制奢纵,“矜恤民困”,消除各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李世民统治集团除积极组织发展生产以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厉行俭约、节制奢纵的措施。李世民本人在这一方面的勤谨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创为风气的作用。例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李世民刚被立为太子,就“纵禁苑所养鹰犬,并停诸方所进珍异。”(42)在宫室方面,李世民认为:“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劳弊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43)所以他一即位就发布命令,限制营建宫室。贞观四年,诏发卒修洛阳的乾元殿,以备巡狩,因为给事中张玄素切谏,说如果他修此殿的话,那比隋炀帝还有过之。他听了深悟思虑不周,立即下令停工(44)。不仅如此,后来他还专门下诏打破历代帝王“劳扰百姓,崇厚园陵”的陈规,规定葬制“务从俭约”(45),认为:“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并规定王公以下,直到黎庶,送葬之具,一律要依照令式办理,如有违反,要依法问罪。(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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