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经济立法,贯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方针。明王朝建立后,除从各方面创制立法,大力整饬吏治、整肃官风、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箝制和镇压以外,还十分重视经济立法,以图扭转凋敝的财政经济状况。其中如库律的规定,在《大明律·户律》中不仅有关条目较之良、宋两代律均多,而且刑罚也大大加重。又如税法,明初仿唐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按黄册(户口册)和鱼鳞册的记载,限制人民的迁徙,强制人民交纳赋税和服役。至明中叶,又创《一条鞭法》。这些措施,特别是《一条鞭法》的实施,虽在客观上顺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要求,但其根本目的仍然是为了保证对人民群众的剥削和统治,因此实际上并未减轻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尤其如此。当然,在“重农务本”和“抑商”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有些政策措施,对解决当时存在的某些实际问题也不无作用,特别是像由海禁到开放海禁的政策变化,对资本主义萌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无促进的作用。这些也正是明王朝晚期在经济上有时出现回光返照的重要原因。
(三)整肃纲纪,实行严法治吏。有明一代,特别是明中后期各朝,由于皇帝、王公、勋戚、官僚,其中包括一批炙手可热的阉宦和地主之间所展开的对土地的掠夺,以及他们在其他各方面违法虐民的事实,影响所及,至使官场风气每况愈下。因此,如何严明法纪,整饬吏治,便成为了统治集团中一些人士所关注的问题。例如,从正、嘉之际到万历十年这一段时间内,以杨廷和、张居正为代表领导的改革,就对此作出了各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和短期内使经济、政治的危殆形势,逐渐趋于缓和。它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整肃纲纪,以法律法令绳天下,实行严法治吏。其中张居正关于以“清隐占”与“惩贪墨”为特点的一系列措施,对于整治当时腐败的官风,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前后,况钟关于纠核不法、拔擢廉吏的思想和海瑞在其任职的地区严法整饬地方官吏的思想,也都是当时法律方面的这种特点的反映。
(四)维护封建法制,反对法外用刑。明代统治者们擅政专权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干预和操纵司法、制造冤案,对广大人民群众以至各级官吏施行无所不用其极的法外之诛。在这一方面,作为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首先是朱元璋以其身体力行为其后继者作出了榜样。这一时期,皇帝直接控制着审判大权,司法权力成为了皇帝任意生杀予夺的工具;肆意扩大族诛和连坐的范围,不断制造冤狱,随便实行杀戮;同时加强思想文化专制,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大兴文字狱;在组织上则是以检校和锦衣卫参与或把恃侦查、审判,实行特务统治,加强镇压。总之,朱元璋在使用严刑峻法惩治和镇压官吏及一般平民的同时,已完全把法外用刑作为实现其专制统治、镇压人民和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经常使用的一种恐怖手段。明中期及其以后,这种情况不但仍然存在,而且有的还变本加厉。如前所述,任用和纵容宦官为害,就是一个著例。在这个问题上,明太祖朱元璋同样是一个始作俑者。他在建国以后,虽曾警惕宦官专政之害,但在他执政的中期,就开始使用宦官参与国内外的一些重大政治活动。明成祖永乐时期,宦官大受重用,地位愈来愈高。仁、宣以后,特别是英宗时期,由于皇帝年幼无知,不理朝政,阉宦们更是大权独揽。总之,自成祖以后到万历年间,宦官势力膨胀,把持国柄,专权误国,对明王朝统治造成了严重的祸害。正如黄宗羲所指出的:“阉宦之祸,历汉、唐而相寻无已,然未有明之为烈也。汉、唐、宋有干与朝政之阉宦,无奉行阉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出自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石而后司法;其他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阉宦奉行之员而已。”(19)终明之世,虽有所谓“仁宣之治”和“弘治中兴”的说法,在生产力(特别是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方面,很见起色,大有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在政治社会方面,特别是司法专横的问题,一直示得到解决。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有识之士,其中包括一些中、下级官吏,为了解救明王朝的严重危机,曾经起而维护封建法制,开展不同程度的反对司法专横和法外用刑的斗争,有些开明的地主阶级思想家如郑士利、叶伯臣、刘球等人甚至还提出了许多带有启蒙性质的民主思想。当然,这种斗争是非常艰难的,收效也是非常几微的。但它毕竟反映了明王朝法律思想的另一个侧面,是我们全面研究明代法律思想史所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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