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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思想概述

  这就是有明一代所面临的基本政治社会形势。它是我们在研究明代法律思想的时候所必须认真审察的一些重要因素。
  二
  明代统治者们为了巩固社会秩序,创造一种长治久安的统治局面,曾从多方面重新建立制度,厘定政策,采取措施,特别是确立一定的指导思想,以作为治国施政的圭臬。在法律方面,明代统治集团根据时局的变化和巩固政权的需要,制定了比前代更为严密的法律制度,仅今天仍可得见的全国性法典、法规,就有四十多种。其中很多都属新创。就法律思想而言,在许多方面也较前代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明太祖朱元璋重新倡导的“明刑弼教”思想和明代君臣关于律例关系理论,对明代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影响尤深。
  明刑弼教一语,始见于古书《尚书·大禹谟》,即所谓“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意思是强调推行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以刑辅教的德主刑辅学说。这一思想本来是汉中期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与明王朝建立之初所奉行的重典治国政策相径庭的。因为明初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虽然朱元璋口头上也常大谈“轻刑”,而实际上却以明初属于“乱世”为由,实行“刑用重典”,即以朱元璋所谓“民俗浇淳,人不知惧”为出发点,为了“惩元废弛”而推行严刑峻法的(14)政策。但这个政策实行以后,重刑主义风气为之大开,治狱之吏务为深刻,诛戮过滥,冤狱屡见,以致激起了广大臣民的普遍不满,也给继续推行重典政策带来了无形阻力。为了能把既定的重典治国方针推行下去,又能在不触忤儒家正统思想的前提下自圆其说,保持“仁君”的形象,于是“明刑弼教”这一在魏晋时就重新提起但长期被冷落的法律思想,也就在这时行时起来了。如上所述,所谓“明刑教弼”的“教”,无非就是封建纲常教化的意思,其实质内容,即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5)因此亦称“五常之教”。它是严格从儒家的伦理学说中引申出来的。
  “明刑弼教”之所以在明代被运用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不追溯到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倡导。朱熹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为基础,打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大旗,对董仲舒以来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加工、改造和提高。在他看来,德礼与政刑,虽然有本末之分,所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但它们却是不可偏废的,刑罚作为道德教化的辅助工具,虽决不能像当年法家者流那样采取一味任刑的“所以亡人之国而自灭其身”的作法,而必须用“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去教化人民,使他们“更相劝勉”,“去恶从善”。但“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之间,是相为表里,如影随形”,“不可得而分”的。专任刑而忽视教化固然不对,但经过教化,仍有犯者,则须“以此刑治之”。这就是所谓“教之不从以刑督之”之意。总而言之,刑与道德教化,一切都要以服从于维护三纲五常这个“治道之本”、即理学家们所强调的天理为依归。根据需要,在具体运用上,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都不是不可以的。朱熹对德礼与刑政之间关系的这种阐发,为朱元璋以明刑弼教为旗号实行的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上和思想上的武器,也为宋明理学家对法律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大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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