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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思想概述

  有明一代,在宣德朝以前的六七十年中,由于比较注意减轻人民的经济负担,强本节用,劝务农桑,曾出现了所谓“百姓充实,府藏衍谥”,“上下交足,军民胥裕”(9)的局面。但在此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正统以后的几个朝代,朝廷的财政收入尚能勉强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的话,那么,到了嘉靖、隆庆、万历几朝,则由于剧烈的土地兼并和宦官肆虐,已造成几到无法为继的局面了。而由于屯田被破坏,盐法被废除,太仓供不应求,冗费既巨,边供浩繁,加之土木兴建和祷祀等活动月无虚日,开支既巨,帑藏匮竭,以至司农当局只得千方百计“开辟财源”,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10),以为补救。但即使如此,由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余万”,仍然“入不能充岁出之半”(11)。嘉靖以后,就几乎每岁均出现巨大的财政赤字。例如嘉靖三十年(1551),全年亏空总数竟达395万两之多。此后有时虽略见好转,但总的说来,民穷财尽的困窘局面已经积重难返。于是统治者们进一步横征暴敛,搜求不止,当时在商税之外,复加矿税;田赋之外,更征兵饷。兵饷中还有所谓“辽饷”、“剿饷”、“练饷”(12)等等名目;数额之巨,最多的时候,一年竟达二千万两之巨。
  以上所举,系属荦荦大端。在此同时,还有一个相当突出的边防问题。这首先是倭寇的侵扰。倭寇自14世纪开始,即间常在我国沿海一带实行武装掠夺和侵扰,发展到16世纪的嘉靖中叶,更变本加厉,在闽、浙沿海诸地大肆活动。嘉靖三十二年(1553),甚至先后攻占我上海、苏州以及江北南通、泰州各地。随后更深入徽州、南京,使许多工商业城镇遭受兵火洗劫,“吴越中村落市井,故称殷富者,半为丘墟”(13),给中国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灾害。
  其次是西方海盗的东侵。随着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开始,葡萄牙殖民主义者率先于正德、嘉靖年间(16世纪20-70年代)侵入我东南海面,劫夺商旅,掠卖人口,贩运违禁物品,甚至武装袭击广东沿海地区,并以租借为名强行霸占澳门。继葡萄牙之后,又有西班牙、荷兰殖民主义者于隆庆、万历、天启年间(16世纪70年代-17世纪20年代)相继用舰队骚扰中国海面,侵入和霸占我澎湖和台湾省的台南、基隆等地,残酷剥削和镇压我国人民。
  就国内而言,进入中期以后的明王朝,除继续爆发农民起义之外,还不断受到边境某些少数民族上层所发动的侵扰。正统十四年(1449)瓦刺部的也先发兵攻打北京,酿成历史上的“土木之变”,就是著例。正统以后,鞑靼的其他各部首领发天顺时的素来、毛里陔、阿罗出,成化、弘治时的达延汗,嘉靖时的俺达汗,都经常南下牧马,散掠内地。明代在大同、辽东等地设置军镇和在蓟镇一带加筑长城,即系以防备这些侵扰为目的的。这些侵扰对于各族人民群众,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大大加重了明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边境人民安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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