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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思想概述

明代法律思想概述


饶鑫贤


【全文】
  一
  朱明王朝统治的近280年,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至为重要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从公元14世纪中叶的60年代开始,明王朝的创建者朱元璋,根据王朝初建所面临的政治经济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加强了边境地区的开发和管理,巩固了国防,在中华辽阔的疆域内实现了统一,保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改革中央和地方机构,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了极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在经济上,推行了许多“便民”政策,减轻农民和官营手工业者的负担和人身束缚。所有这些,促使明初的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有力地巩固了朱明政权,并对明中叶以后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学术思想、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没有消除封建社会所固有的各种基本矛盾。明代前期,反抗朝廷的农民武装斗争就此起彼伏,达到数百余次,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前代。从公元15世纪中叶的明中期开始,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集团内部各种矛盾的激化,各种社会问题就更加严重。
  首先是土地兼并日剧、剥削沉重,导致了全国性的流民问题和人民反抗斗争的不断发展。
  明代的土地兼并现象,早在王朝建立初期,即已露出端倪。到了中叶及其以后,兼并之风不可收拾,土地集中的程度日益加剧:从皇帝的“官田”、“皇庄”开始,下至藩王、勋臣、贵戚、阉宦和各类官僚的“庄田”,其数量几至无法数计。土地的无尽止的集中,迫使广大农民或者离乡背井,避移四方;或者沦为佃户,承受着沉重的地租剥削和赋税负担。更有甚者,是乡里豪猾与官方勾结,采取种种手法,软硬兼施,将众多的赋役转嫁之于农民。以至出现了“有地无立锥面籍田逾顷亩者,有田连阡陌而版籍无担石者”(1)的情况。它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无以存活,纷纷走上反抗的道路。例如因税监之为害猖獗而激起的民变和兵变,就长时期内不断爆发;民变,参加者不但有广大的市民,而且有散处各地的流民和矿工。万历时从辽阳到临清、苏州、福建、广东、云南、武昌、山西诸地,便相继发生了声势浩大的反抗斗争。兵变,早在正德年间即曾因阉官刘瑾的大量屯田而引发。到了万历时期,更是频繁发生。兵变主要也是由于矿税监之剋扣军饷、压榨军户和凌辱军士等原因造成的。特别严重的还在于农民的起义。农民起义从明初山东青州、陕西沔县等地的起义算起,在整个有明一代,自始自终,连绵不断。嘉靖以后,在山东、山西、河南、四川、广东、江西等地,更相继发生了很有声势的农民的反抗斗争,以至王畿之地亦大受波及。张居正就曾说:“近来畿辅之地,盗贼横行。京师百里之内,一月而二三发。”(2)这种情势的发展,正是明末大规模农民起义爆发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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