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神权政治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
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6)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
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7),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8)的名分等级界限。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
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在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点的阴阳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德终始说”,曾先后被秦、汉王朝的建立者利用来作为他们奉天承运、更称号、改正朔、易旌旗服饰、神化各自统治的根据(9)。嗣后由于它和儒经的结合、特别是由于谶纬神学的泛滥,更渗透到了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于是在法律上,不仅由于形成了体现阳尊阴卑的“三纲五常”的伦常体系,使得作为封建社会束缚人民的四条绳索的神权、君权、父权和夫权始终互相依存,渗透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形成了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以“阳为德,阴为刑”和“厚其德而简其刑”为内容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司法时令说;从立法设刑到刑罚的运用,莫不显示着这种阴阳五行说的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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