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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略说

  综上所述,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所起的特殊作用,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第一,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汉承秦制”,刘汉王朝建立之初,各方面大抵沿袭秦的格局。但在法制建设上,在吸取秦代经验教训的前提下,是另有自己的指导思想的。“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肖何攘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64)。《约法三章》系属权宜措施,姑不置论。肖何所作《九章律》,具体内容如何,也不可详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肖何作律,是在除约法三章之外“余悉除去秦法”(65)之后进行的;当时决不是照搬秦法,而是“取其宜于时者”。诚然,秦、汉两代都是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政权,不能想像从它们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能找出根本的区别。然而秦以苛法烦刑招致天下背怨的事实,对新上台的统治集团来说是历历在目、教训深切的。所以尽管叔孙通定仪法时,经过“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66),但立法设刑“取其宜于时者”,乃在于“改秦之败”,力求宽简,则是毋庸置疑的。《汉书·刑法志》列举的所谓孝惠、高后时的“衣食滋殖,刑罚用稀”,孝文时的“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刑罚大省”,以及如上所述自高后至景帝各代的“除三族罪、袄言令”,“尽除收律、相坐法”,“除肉刑”,“定箠令”(67)等等,不论其实行的结果如何,就立法者的原意而言,显然都是以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的。而这正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于秦王朝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区别之一。实际上也是两汉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所以,它不仅在保持汉初社会的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特别是形成著名的“文景之治”这一方面起到了值得注意的作用,而且为整个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第二,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起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从西汉中期开始,由于实行了当时所谓“罢黜百家,独崇儒术”的政策,随着经学的蓬勃兴起,法律上也出现了所谓“引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风气,逐步形成了儒学正统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牢固统治。但我们知道,秦王朝是在秦始皇和李斯的主持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的法治传统,以把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推向极端、“专任刑罚”(68)著称的。从公元前207年秦室灭亡,至汉武帝推行独崇儒术的政策、把儒学推到官方正统思想的地位,其间总共不过七十来年。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在法律思想上完成如此重要的转变,没有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推动力量除了首先来自最高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之外,毫无疑问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也就是说,只能在一种逐步过渡的进程中完成这种转变。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由原来道、法两家的结合,发展而为儒、道、法三家的结合;由原来重在推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发展而为重在推行儒家的思想主张,特别是它在实际政治生活的运用中获得良好的效果,在客观上造成一种逐步过渡的条件,为承先启后,完成上述转变发挥了桥梁的作用。而且实际上它也为整个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理论来源,不但在于先秦时期的神权政治论、宗法等级观和阴阳五行说,而且甚至更多地在于先秦儒、墨、道、法等百家诸子的法律观点。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兼采各家精粹,特别是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道相渗的独特的思想体系,这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不论在内容上或者形式上,无疑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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