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代速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法令烦苛,刑罚暴虐,妄诛轻杀,“苦民伤众”。这和从前“圣君贤臣”立法设刑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乱”(45)的宗旨,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必须加以改变。他们强调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46)。决不能扰民、伤民和害民。但是要安民,除了使民“足用”、勿夺农时以及“省事”、“节欲”(47)等等之外,还必须依靠法律来“禁暴止邪”,以保护善良。不过必须做到一条,就是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淮南子·齐俗训》:“治国之道,上无苛令,官无烦治”;《泰族训》:“功不厌约,事不厌省,求不厌寡。”这都是说的要约法省禁,不可像秦代那样“置天下于法令刑罚”(48)之中。在他们看来,如果法律烦杂,刑罚纵横,密纲深文,使人随时可能遭受诛戮,那么,结果必将为害无穷。因为“事逾繁而天下逾乱,法逾 而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49)。也就是《淮南子·主术训》说的:“上多故则下多诈,上多事则下多态,上烦扰则下不定,上多求则下交争。”所谓“刑罚积则民怨背”(50);秦代律令多如秋天的茶草,法网密似凝聚的油脂(51),一切的一切“皆有法式”,结果酿成国破人亡的悲剧,就是有力的证明。所以,他们认为,善于治国的人要像从前的“圣君贤臣”那样:“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52),使社会安定,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井然有序。而要达此目的,并不依赖于坚甲利兵和深刑刻法,相反地却要做到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53)。在他们看来,任务简单便容易完成,事务省约便容易治理,要求不多才容易使人安静;法令简约,通俗易知,才便于官吏和人民遵守,做到先教后刑。归结到一点,就是“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54),也就是返于自然的道理。
(四)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所持的观点和先秦法家的重刑学说、尤其是发展到极端的秦代重刑学说,是迥然不同的。他们反对李斯主张的“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55)的理论。他们认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56)。重刑理论非但没有帮助秦代统治者治理好国家,而且徒然造成了“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天下悉怨,群起反叛的结果。这是就现实的教训而言。再从历史的经验来说,“圣人”之治,都是重在宽平,即所谓“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满,布赏者不患厚”(57)。凡能这样做的,便可以获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58)。所以统治者执行诛赏,务必十分慎重:要做到“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凡对罪行有一点疑问,就一定不随便诛杀,凡对功劳有一点疑问,就一定不给予赏赐。这样才能切实消除“无罪见诛,有功无赏”的现象(59)。文帝“论议务在宽厚”(60),景帝要求“治狱者务先宽”(61),并且先后命令废除肉刑、减轻笞刑等,大抵都是植基于这种理论之上的。与此相联系,汉初黄老还进一步发挥了罪刑相适应的理论。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愨,罪当则民从”,犯罪的人既已论处,还把他的父母、妻子、兄弟及其他没有犯罪的人牵连进去受罪,这是法不正,罪不当,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62)。晁错也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只有这样,才可以称为“平正”(63)。这都明确体现了当时在黄老之学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它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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