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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略说

  《淮南子》这部书历来评说不一。长时期内被论定为杂家之言。有的论者更说它了无新义,不过间以儒者六艺与法家术势诸说,而主要为阴阳五行家与道家的“混血种”罢了。显然这是有失公正的。我们不应当把诸子百家之间的相互吸收和相互渗透,一律简单地判定为“杂”,尤其不应当简单地斥之为没有任何意义。其实《淮南子》出现在当时之所以值得重视,恰恰因为它“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25),提取了各家学说中于当时有用的成份,形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思想。这一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兹不赘述。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黄老学派发展到《淮南子》的问世,已经完成了自己新的理论体系。在《淮南子》中,对于这个学派所主张的清静无为,主逸臣劳,恢宏礼义,务德化民,宽简刑政,除削繁苛以及总的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要旨,一一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很明显,这时已根据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作了重大的改造,主要使它不再是单纯道、法的结合,而成为儒、道、法三家为主的结合。这种情况在法律思想方面,同样具有值得特别重视的意义。它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可以说发挥了划时代的作用。
  下面,我们试从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几个特点、特别是在吸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所表现的若干特点,来考察一下它的这种历史作用。
  
  (一)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先秦黄老以道、法并提,重点在法而不在道,完全排斥儒家推崇的“礼治”或“德治”。到了汉初,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恰恰相反。它既强调无为的道,力求“道胜”而“反于无为”(26),又在重视法的作用的同时,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德刑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一完备的主张。例如陆贾就向汉高帝刘邦提出了“居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问题;建议他效法商汤、周武的“逆取”、“顺守”、“文武并用”。也就是要他不学赢秦的专任刑罚而注意讲求“德治”,实行“仁义”(27)。陆贾认为,“圣人”“立狱制罪,悬赏设罚”,是用来分别是非,明辨好恶,审察奸邪,消弭祸乱,这虽然可以使人民畏惧法律,但并不能使他们懂得“礼义”。而道德礼义,是防乱之“经”,治国之本(28)。《淮南子·泰族训》也说,“仁义者,治之本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不过他们知道,光讲礼义也是不行的:“礼义独行,纲纪不立”;同样会招致“衰废”的结果。因而“法度”又是始终不能忽视的。但是“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29),再加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所以他们认为,要做到“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不采取设立各级学校,用“五经”“六艺”来对人们施行教化的办法,是不可能的(30)。可见,在他们看来,文、武两手,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之相济为用。而在天下罢于兵革,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当时,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31)。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关系理论的翻版。然而它代表了西汉初期从刘邦到刘启六十多年间为巩固封建统治在政治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方针,使秦以来被贬抑的儒家思想,又渐渐表现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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