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经典之渗入古代法律文化的过程,并没有因为《唐律疏议》的成书而终止。在此以后、特别是宋、明理学出现之后,这个过程仍在继续。但就大体而言,《唐律疏议》一出,基本上即已宣告完成。因此,了解上述过程,对于认识儒家经典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轨迹,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
通过以上的探讨,我想我们可以和应当获得如下一些基本的认识:
第一,儒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深层内涵之一。它是在古代专制统治之下产生和发展起来为封建统治服务的一种学术。它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融会了历代儒学发展的精粹及其与其他学派论争中各累的成果、包括它所吸收的其他学派的优秀成果,最后形成为在我国学术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影响广及国内外的一个学术大宗。儒学及其经典文献,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至深且钜,是我们研究法律史学所不能不倾注大力加以探索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青年同志,对此大大的不以为然。其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这种研究有“尊孔”以至“复古”的嫌疑,惊呼当前出现了“一股尊孔崇儒的热潮席卷着中国大地,形成了五四运动后的一次最大的尊孔思潮”,要求“引起文化界的重视,切不可在批判民族虚无主义的同时出现民族复古主义”(22)云云。这委实是一种天大的误解:在政治、法律等学术领域,大家不是都认为“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23)这个论断是正确的吗?那么,为什么研究刚刚起步,便被指为出现了方向性错误呢?我想,关键所在,就是这些同志对儒学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即除大体知其为一种“老古董”或知其属于“四旧”之类、应当加以“扫荡”之外,别的就有点茫然了。有鉴于此,所以我感到我们关于儒学及其与传统法律文化之关系的研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第二,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同样必须作如是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五千年来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从指导思想、立法原理到司法实践,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重要影响。在这一方面,思想界也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例如认为儒家及其经典当中,并没有直接说到法律的问题,因而在法律思想或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什么值得研究之处,当然更谈不到什么影响了,云云。(24)这显然更是错误的。其所以出现这种错误,我以为关键并不在于其中没有出现严格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或“法律”的内容。因为历史发展有着自己的特点,我们不应当对古人提出超越其时代局限的要求。真正的关键所在,仍在于我们对有关的儒家经典了解不够,发掘不深。所以补救之法,仍然在于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第三,如上所述,儒学和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在古代专制政体下发生和发展、并为这种专制政治服务的。正如整个传统文化当中的其他部门文化一样,它们之中既有着大量封建性的糟粕,也有着不少民主性的精华。而我们探索和研究的目的,决不是要对它们不分青红皂白地全盘接受下来,而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开展科学的分析研究,去粗取粗,去伪存真,批判继承其中可以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文化所用的部分、亦即对其中民主性精华的部分,通过总结,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加以发展、提高,使之发扬而光大之;正如思想界很多同志所强调的;我们是要“研究传统,理解传统,超越传统”。(25)这样,则我们的探索和研究,自然就远不止是具有一般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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