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是“据经解律”,亦称“引经注律”,即依据儒家经典,注释和解说律文。这个阶段和上一阶段相互交叉,很难在时间上作截然的划分。因为汉代经学的发展,反映在法律方面,不但加速了上述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而且同时促进了据经解律之风的兴起和独树一帜的律学的发展。即就东汉时期而言,许多经学大师如许慎、马融、赵岐、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人更是注经而兼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据经解律,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之注释《周易》、何休之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有关《汉律》的注疏或章句,由于实际的需要,其风更是渐趋炽烈。《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甚而至于:“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20)所以,当时不仅已有依据儒家经典所为《汉律》的注解,而且注家蜂起,各自形成门户,律学著作之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不得不由朝廷下令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以求一致。迄于西晋,律学家张斐、杜预注解《晋律》(《泰始律》),发前人之所未发,提出了立法和律注方面的一系列独到见解,将古代律学水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东晋以后,私家注律之风渐见式微,但此前包括据经解律在内的律学方面的长足发展,为唐代集律学之大成的《唐律疏议》的编纂和明、清两代律学研究的开展,以及推动一批重要律学著作的出现,特别是为儒家经典的进一步渗入古代法律文化,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纳礼入律”,或称“授礼入律”,即通过修律,将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的原理、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这个过程开始很早,延续的时间也很长,至唐而趋于大体完成。唐王朝建立之初,最高统治集团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接受隋代速亡的教训,一反崇佛反儒的路线,改崇儒学,要求以儒学作为“阐扬徽烈,敦尚风轨,训民调俗,垂裕后昆”的张本。(21)特别是太宗李世民,在极力宣扬“清静无为”的老子之道的同时,尤为推崇儒学。即位之初,他便设置弘文馆,扩充国学,增建学舍,精选生员,亲临国学与博士们一同“讨论坟典,商略政事”,以致形成了儒学大盛的状况。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则除了要求服务于“禁暴惩奸”之外,主要是强调贯彻儒家经典所包容的纲常名教和伦理道德教条,以及“德主刑辅”等思想,随后于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73年)继《北齐律》、《开皇律》、《武德律》之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以此为基础,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编撰完成的被誉为集我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正是体现这些指导思想的典型。《唐律》共12篇,502条;《疏议》以律文为经,根据封建正统法律理论,亦即儒家经义,逐一阐述源流,发挥微旨。由于疏文实际上具有和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疏议》之出,进一步表明了儒家经典被授引入律的广度和深度。《明史·
刑法志》所谓“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谓《唐律疏议》“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等等评论,都是不无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