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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二
  以上所述,系属荦荦大端,而且主要是就思想影响方面言之。实际上,试作具体的观察,儒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它的载体即儒家经典对法律文化长期、全面的渗透来实现的。因此,在这里,我们还不能不就儒经及其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试作必要的探讨。
  儒经,首推《易》、《书》、《诗》、《礼》、《乐》、《春秋》六种;《庄子·天运篇》所称“六经”,即指此。但《乐经》早佚,仅仅存留的《乐记》一篇,后被合并到了《礼经》当中。故所谓“六经”者,不久即通称“五经”;亦即人们常说的“四书五经”中的“五经”。“五经”当中,《春秋》一书有《公羊》、《谷梁》、《左氏》三传,合其他四经,其数为七;再因《礼经》一书后被分为《仪礼》、《周礼》和《礼记》三经,合上总数为九,故曾称“九经”。嗣后《论语》、《孝经》、《尔雅》三书的地位大大提高,《汉书·艺文志》的作者将之亦列入经书之内;再加宋代将《孟子》一书与之并列,前后加在一起,遂合称“十三经”。这“十三经”载负着中国古代文明、主要是儒家学说的精粹,经过历代封建统治者们的不断鼓吹和推崇,加上儒学大师们的发扬和传播,逐渐渗透到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各个方面,因而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内涵和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构成基因,在漫长的时间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挥指导和统领的作用。
  这些经典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渗透,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的三个阶段:(16)
  第一阶段是“引经决狱”,即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由于所引儒经通常为《易》、《诗》、《书》、《礼》、《春秋》五经,而五经中又以《春秋经》为主,故又称“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出现于公元前一个半世纪左右的汉武帝刘彻在位的时期。当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包括公孙弘、吕步舒、儿宽等儒者在内的官吏,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旗帜之下,每当参与朝廷政议或处理疑狱时,都以“古法义”作为决断的根据。所以史书中记载说:“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17)正因为既有一大批儒者的鼓吹和身体力行,又获得了朝廷的提倡和支持,所以“引经决狱”一时形成了风气。儒经中所特别强调的“法不远义”,“和不远礼”,“法之所罚,义之所去”,“和之所赏,礼之所取”等等,(18)都被认为是临事断案所必须遵循的不可移易的原则。但由于这些毕竟只是一般性的原则,为了使它们能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发挥实际作用,于是儒学者们便根据这些原则,引申出一系列实用的法律观点,以替代法律条文的规定。《盐铁论》中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9);《后汉书·霍谞传》:“原情定过,赦事诛意”。这些论述,都是说明的上述情况;它不但弥补了当时法典尚不完备情况下的司法审判依据之不足,而且大大加强了法律为当时的政治思想路线服务的程度。就这样,来自儒家经典的这些法律观点和司法审判原则,遂一直成了终汉之世以至魏晋和六朝时期司法审判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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