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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宋、明两代期间,后期的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了它走向式微的行程。这时旧的封建剥削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矛盾空前激烈,农民阶级和新出现的市民阶层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此伏彼起。基于这种情况,封建统治集团除从多方面加强中央的集权专制以外,更极力加强思想箝制,于是导致了新形势下作为儒学特别表现形式的“理学”的产生。理学,是在唐代后期和五代佛、道势力日渐衰落、儒家思想重新抬头的时候逐渐萌生的。作为狭义的理学,主观或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主要是把“理”确认为宇宙的最高精神本体,其在人类社会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儒家强调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它一反汉、唐以来笺注经学“疏不破注”的旧的研究方法和学风,自由地阐发儒家经典中的义理,加强它的思辨内容,因而形成了它有别于已往的经学、玄学与佛学的理论形态。在法律方面,经过以宋代朱熹和明代王守仁等为代表的理学家们的实践,把他们关于所谓“存天理,灭人欲”(13)和“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14)的理论,不仅运用于法的起源、变法依据、德刑关系以至司法原则等各个方面,而且具体运用于审判实际中的判别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等问题上。这样,理学,既在哲学史上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既在哲学史上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从而使封建正统思想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同时在法律方面也大大加强了它的实际内容;朱熹的“严刑致安”理论和王守仁残酷镇压农民反抗斗争的行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儒家一向强调的“德主刑辅”的原则,但它却是切实地贯彻了儒家“宽以济猛,猛以济宽”(15)的“宽猛相济”精神的结果。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在它的初期,思想界曾出现象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为代表的具有民主启蒙主义色彩的一批先进人物。他们明确反对封建专制,揭露和批判陈旧的封建教条,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体现新兴市民阶层利益的思想和以民主启蒙思想为核心的法治主张,使传统的法律文化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冲击。但由于他们的阶级和历史局限,所有这些,都显现出朦胧、幼稚、缺乏系统和不彻底性的特点,因而始终没有突破封建正统思想的藩篱;在法律思想上,同样没有摆脱儒家正统的“德刑辅”思想的影响,以致在以后的现实生活和来自各个方面的“变法”要求声中,传统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仍然在发挥主导的作用。迄于近代的清代末年,虽由于西风东渐,封建王朝已走到了穷途末路,最高统治集团迫于形势、不得不高唱“新政”,伪称“立宪”,组织修订法律的时候,在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的新旧两派的斗争中,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为宗旨、进而企图达到继续维持整个封建制度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旧顽固派,竟至挟其权势,对法理派大张挞伐,指斥沈家本等人蔑弃“天理彝”、败坏纲常而提出弹劾,终于迫使沈氏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而他希望融会中西法律文化的先进思想,遂亦于此时遭到了粗暴的践踏。这是以儒学为指导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至深且钜的又一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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